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放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股权优先购买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海航投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本次放弃华安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部分股权优先购买权进行了事先审核,并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放弃华安保险部分股权优先购买权,没有改变公司持有华安保险的
股权比例,对公司在华安保险的权益没有影响,不会对公司现有资产及经营情况
产生任何影响。本次放弃华安保险部分股权优先购买权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
成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海投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依法回避了对相关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并取得
了独立董事的事先认可,会议形成的决议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认为:本次放弃华安保险部分股权优先购买权事项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表意见人:姜尚君、马刃、杜传利
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