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华科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19 20: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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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65 证券简称:恒华科技 公告编码:2016(112)号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

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6年9月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公告(公告编码:2016(107)号)。

2、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于2016年9月19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

城国际中心A座12层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9月18日至2016年9月1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16 年 9 月 19 日 上 午 9:30—11:30 , 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9月18日下午15:00至2016年9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145,903,444股,占上市公司总

1

股份的82.92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17,224,561股,

占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66.6280 % 。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21 人 , 代 表 股 份

28,678,8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300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41,740,983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23.72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3,062,10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2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28,678,88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300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江春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

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45,903,4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740,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8,256,7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2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740,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和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江春华、方

文、罗新伟、陈显龙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2 发行方式和时间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8,256,7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740,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和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江春华、方

文、罗新伟、陈显龙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3 发行数量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8,256,7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740,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和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江春华、方

文、罗新伟、陈显龙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

3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4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8,256,7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740,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和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江春华、方

文、罗新伟、陈显龙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5 发行对象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8,256,7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740,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和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江春华、方

文、罗新伟、陈显龙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6 限售期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8,256,7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740,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和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江春华、方

文、罗新伟、陈显龙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7 认购方式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8,256,7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740,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和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江春华、方

文、罗新伟、陈显龙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8 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8,256,7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740,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和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江春华、方

文、罗新伟、陈显龙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9 上市地点

5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8,256,7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740,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和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江春华、方

文、罗新伟、陈显龙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10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8,256,7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740,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和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江春华、方

文、罗新伟、陈显龙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11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8,256,7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740,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和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江春华、方

文、罗新伟、陈显龙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8,256,7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740,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和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江春华、方

文、罗新伟、陈显龙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8,256,7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740,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和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江春华、方

文、罗新伟、陈显龙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8,256,7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7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740,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和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江春华、方

文、罗新伟、陈显龙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8,256,7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740,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和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江春华、方

文、罗新伟、陈显龙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江春华先生、方文先生、罗新伟先生

和陈显龙先生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8,256,7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740,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和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江春华、方

8

文、罗新伟、陈显龙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8,256,7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740,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和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江春华、方

文、罗新伟、陈显龙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45,903,4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740,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审议通过《相关主体关于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

的承诺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8,256,7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740,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和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江春华、方

文、罗新伟、陈显龙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上市公司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

施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8,256,7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740,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和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江春华、方

文、罗新伟、陈显龙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8,256,7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740,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和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江春华、方

文、罗新伟、陈显龙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

10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45,903,4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740,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4、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45,903,4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740,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1

1、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9 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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