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硕股份:关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9-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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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宝硕股份 股票代码:600155 编号:临 2016-064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被

告之一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0,008.07万元及逾期付款的罚息(自2016年7月8日

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本案相关律师费、诉讼费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

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子公司华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近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应

诉通知书,告知其已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农商

行”)起诉包括华创证券在内的4名被告合同纠纷一案,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起诉时间:2016 年 9 月 3 日

本次诉讼受理时间:2016 年 9 月 14 日

诉讼机构名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法定代表人:袁义东

原告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 5007 号

被告一: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商银行”)

被告一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被告一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被告二: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被告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216 号

被告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青岛分行”)

被告三负责人:王纪全

被告三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海尔路 65 号

被告四: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个旧农信社”)

被告四法定代表人:丁勇

被告四地址: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胜利路 2 号

诉讼事实及理由:华创证券接受晋商银行委托作为管理人成立了华创招商

37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2015 年 7 月华创证券根据晋商银行的投资指令将该资

产管理计划部分募集资金(该部分资金为潍坊农商行购买晋商银行“喜盈债市通”

69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资金)投资于个旧农信社的同业存款,并经托管行招商银

行青岛分行将该资金存入个旧农信社。上述同业存款到期后,个旧农信社以涉嫌

刑事案件为由拒绝兑付。潍坊农商行认为,华创证券“作为华创招商 37 号定向

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未严格履行《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协议》约定的义务,对

于 30,000 万元资金不能如期兑付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诉讼请求:(1)判令晋商银行返还原告资金 30,000 万元、所欠利息 8.07

万元及逾期付款的罚息(自 2016 年 7 月 8 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本案判决

生效之日止);(2)判令被告华创证券、招商银行青岛分行、个旧农信社对请

求(1)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因谈判、诉讼追索上述款项支

付的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 1,000 万元;(4)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目前,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因华创证券虽已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但尚未开庭审理,目

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及华创证券将采取以下措施应对本次诉讼可能带来的影响:

1、华创证券将组织经验丰富的法律及相关业务专家团队,积极应诉,运用

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根据华创证券与晋商银行、招商银行青岛分行签订的《华创招商 37 号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等协议约定

的权利义务关系,华创证券仅根据晋商银行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无需承担本次

投资行为产生的风险、纠纷及诉讼等,华创证券可将华创招商 37 号定向资产管

理计划投资于个旧农信社的同业存款资产以现状向晋商银行返还,具体协议条款

约定如下:

《资产管理合同》第二条 三方声明与承诺之 2.1.7 的约定“委托人承诺对管

理人根据投资指令从事的投资行为承担完全后果,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处理相

关纠纷及诉讼”。

《资产管理合同》第六条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之 6.2.7 的约定“委托人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对本定向计划投资品种对应的资产标的的真实合法性进行核验,

对标的资产的资金用途、保障方式、还款来源和资信等状况做好相应的尽职调查,

确认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不得以管理人未尽到资产管理中的投资

决策、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职责向管理人主张权益”。

《资产管理合同》第七条 管理人的权利之 7.1.7 的约定“投资标的到期日或

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以及委托人提取委托资产时,管理人有权以委托资产现

状方式向委托人返还”。

根据 2015 年 7 月 10 日晋商银行向华创证券出具的《投资指令》(编号:第

3 期),“我司已知晓此次投资的所有相关合同,在投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委

托资产承担,贵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按照此投资指令投资产生的风险由我行自行

承担”。

因此,华创证券严格按照晋商银行的投资指令进行资产管理,因该投资产生

的相关投资风险、纠纷与诉讼均由晋商银行自行处理与承担。即使华创证券在本

次诉讼中因败诉而连带承担部分责任,亦可向其他相关责任方追偿。

3、华创证券将对个旧农信社不能如期兑付华创招商 37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所投资的同业存款本息事项,与个旧农信社及其主管机构积极沟通协调,并保留

对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

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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