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嘉股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9-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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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

全律证意字(2016)0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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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贵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贵公司的委托,本律师出席贵

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

用。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

师对贵公司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现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如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在

《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及公告中除载明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内容、出席对象

等事项外,还包括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

与投票程序及其他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讨论事项,并按《规则》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

披露。贵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四川

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环球中心 S2 区 6-1-1704 禾嘉公司会议

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本总额为 1,122,447,500 股,出席本次

会议股东、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名,所持股份数共

计 742,232,0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13 %。(其中:出席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所持股份数计

742,177,52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6.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4 名,所持股份数计 54,5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1%);经验

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除贵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律师。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

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具体为:

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在香港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赞成 742,229,92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2,10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关联方通过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向公

司提供融资的关联交易议案》。

赞成 1,773,488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反对 2,10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弃权 0 股(其中,与本议案有利

害关系的关联股东九天控股和滇中集团放弃投票权);

经验证,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以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贵公司未对会议通知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

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签署,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

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刘力华

律师 杜兴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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