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16-082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
司向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654 号)核准,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 45,592.7050 万股,发行价格 6.58 元/股,共募集资金 299,999.9989
万元,扣除承销费用后的余额 296,119.9989 万元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
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上述资金到账情况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6 年 9 月 1 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16】
第 350ZA0066 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募集配套资金使用方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
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
定,公司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签署情况如下:
1
截止 2016 年 9 月 5 日专户余
甲方 乙方 丙方 帐号
额(万元)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183010100100117691 95,000
限公司 司三明分行 司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35050164703600000012 90,000
限公司 限公司三明分行 司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13820401040008185 111,119.9989
限公司 限公司三明分行 司
合计 296,119.9989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及截止 2016 年 9 月 5 日的专户余额见
上表。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相关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若甲方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
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
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
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
依据深圳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魏安胜、邓俊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甲方或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
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
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
3
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
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9 月 19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