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天: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9-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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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80 900930 证券简称:上海普天 沪普天 B 公告编号:临 2016-037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原

告。

涉案的金额:本金人民币 268,023,500 元及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本案尚未进行审理,本公司无法准确

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是否会对本公司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9 月 13 日,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

天能源”或“原告”)与浙江大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浙江省仙

居新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因企业借贷纠纷,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并于近日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2016)沪民初 27 号】。同时,普天能源向上海市

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公司为普天能源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一)原告: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被告:浙江大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仙居新区发展有限公司

(三)受理机构名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及理由

2012 年 12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一、以及本公司签订《能源管理建设合同》(以下简

称“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对“大卫世纪城”能源中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以 BT

(建设—回购)方式分期进行投资及资金管理,向被告一提供总金额 6.3 亿元资金。被告一

以总金额 9.4 亿余元在 7 年内分次回购返还。

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订立《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二作为担保方,为被告一的付款义

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一未按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按时向原告偿还

该些款项,被告二亦未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截至 2016 年 9 月 12 日,被告一共拖欠原告本金人民币 268,023,500 元及违约金

37,270,823 元(违约金金额按法院实际判决为准)。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款项本金并要求被告一支付违约金。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三、相关诉讼案件撤诉情况

就上述同一事实,普天能源曾于 2016 年 4 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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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该次普天能源诉浙江大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仙居新区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

纷一案【案号:(2016)沪 01 民初 105 号】,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7 日披露的《上海

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16-013)。根据《民

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和上海市关于辖区内人民法院案件受理的相关规定,普天能源已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目前暂未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

裁定书》。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进行审理,本公司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是否对本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积极关注和了解本案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及其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0 日

报备文件

(一)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状。

(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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