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调整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
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通知、指引等规定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调整 2016 年度进行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事
项(以下简称本次重大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6年5月20日,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批准
《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
4月29日公司《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04)》、2016年4月29日《茂
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公告编号:2016-008)》和2016年5月21日《茂名石化实华
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6-021)》。经核查公司2016年上半年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现需调整2016年度(增加)的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1、公司2016年度向中石化国际事业华南有限公司采购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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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原审批的额度为1000万元,现调整为3000万元,增加公司
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2000万元;
2、公司2016年度向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采购商品
原审批的额度为10000万元,现调整为30000万元,增加公司
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20000万元;
3、公司2016年度向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商品
原审批的额度为20000万元,现调整为40000万元,增加公司
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20000万元。
上述各项调整事项,累计增加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额度 42000 万元。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0.2.11 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需重
新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法律程序。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
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本独立意见系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第 3.5.3 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而发表。在发表本独立意见前,我们核查了以下文件:
1.《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04)》;
2.《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公告(公告编号:2016-008)》;
3.《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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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告编号:2016-021)》;
4.《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三)本次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已取得我们的事前书面认
可。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关联董事徐柏福、毛
远洪已回避表决。
3.《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尚
需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时,关联股东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应回避表
决。
4.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审议《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通知、指引等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的调整主要系基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情况与预估的差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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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的调整主要系基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情况与预估的差额,不涉及定价机制或
公式的变更,待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
本次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通知、指引等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学军、黄瑞玲、张海波
2016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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