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且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
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
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含)的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
独立董事:叶剑生、王东芹、罗桃
2016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