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 ISRAEL AEROSPACE INDUSTRIES,LTD.,签署《开发协议》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投资合作将有利于公司航空产业发展,完善公司航空产业链布局,为
公司创造新的市场发展空间,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合作事
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与 IAI 签署执行《开发协议》。
二、关于变更募集资金部分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用途,是根据市场环
境变化、行业发展新形势、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并结合原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判
断分析做出的审慎决策,对募投项目进行充分分析、论证后作出的,变更后的募投
项目发展方向仍然围绕公司主业开展,符合公司实际发展状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实现公司资源优化配置,优化公司业务结构,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部门募集资金项目用
途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
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独立董事:王建华 王廷富 郭全芳 刘效文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