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力电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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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67 证券简称:康力电梯 公告编号:201646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核准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1046 号)核准,向 7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9,052,563

股新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5.41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909,999,995.83 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 15,700,00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894,299,995.83 元,已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 日汇

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另扣除律师费等其他发行费用 15,300,000.00 元后,本次

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878,999,995.83 元。上述资金到账情况已经天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16)0015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

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新达电扶梯部件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与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四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543601040010042,截止 2016 年 8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38,500.00 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乙方新建电梯智能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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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应当每半年对乙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慧娟、侯卫可以随时到丙方

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乙、

丙三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和乙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

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乙方及丁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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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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