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ST皇台 公告编号:2016-57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9 月 18 日,本公司收到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无锡市梅林彩印
包装厂(以下简称“包装印刷厂”、“原告”)诉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甘 06 民初 47 号《应诉通知书》
及《民事起诉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无锡市梅林彩印包装厂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荡口)青漾村
负责人:吴梅林(厂长)
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西关街新建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卢鸿毅(董事长)
2、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3、原告提出的诉讼事由
原告称:作为包装印刷厂与被告有着长期的合作,为被告提供各种酒类包装印
刷品。自2013年5月28日始至2015年4月30日,被告多次向原告订货,由原告向被告
提供酒类包装印刷品。
原告提供货物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为此,双方在2015年5月13日就上述
供货期间被告订货总金额及欠款金额进行了对账,双方一致确认自2013年5月28日起
至2015年4月30日止,原告向被告提供包装物货款总计34777806元,被告仅支付货款
18750280元,尚欠货款16027526元。2015年5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
承诺在2015年8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3720000元。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3720000元;
2、 请求判令被告以137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
失;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
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法院判决结果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6)甘06民初47号。
2、民事起诉状。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