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同洲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了会议事项相关资
料,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我们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
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哈尔滨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拟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哈尔滨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股权的事项,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行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我们认为,本次拟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哈尔滨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股权
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转让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欧阳建国 潘玲曼 肖寒梅
2016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