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72 证券简称:澳洋科技 公告编号:2016-67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 会议召开的情况
1、 召开时间:2016 年 9 月 19 日下午 14:30
2、 召开地点: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澳洋国际大厦 A 座 1215 室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沈学如先生
6、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共 18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401,144,05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7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99,118,091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57.4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9 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2,025,96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9%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记名
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的
专项自查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161903 号)的要求,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
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下属
公司对报告期内(即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
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自
查,并出具了自查报告。
赞成:400,654,3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99.88%;反对:488,500
股;弃权:1,2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25,2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78.85%;反对 48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21.10%;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5%。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对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相关事宜的承诺>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就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专项自查
承诺如下:
自查报告已如实披露了澳洋科技在报告期内(即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查情况,澳洋科技及其下属公司未开展房地产
开发业务,如澳洋科技因存在自查范围内未披露的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
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关联股东澳洋集团有限公司、沈学如、朱宝元、迟健、沈卿在本议案表决时
回避表决。
赞成:2,845,2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99.88%;反对:488,500
股;弃权:1,2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25,2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78.85%;反对 48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2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1.10%;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5%。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对江苏澳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相关事宜的承诺>的议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专项自查承诺如下:
自查报告已如实披露了澳洋科技在报告期内(即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查情况,澳洋科技及其下属公司未开展房地产
开发业务,如澳洋科技因存在自查范围内未披露的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
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关联股东澳洋集团有限公司、沈学如、朱宝元、迟健、沈卿、宋满元、叶荣
明、马科文、吴玉芳在本议案表决时回避表决。
赞成:1,536,2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75.83%;反对:488,500
股;弃权:1,2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6,2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75.83%;反对 48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24.11%;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6%。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 2016 年 9 月 20 日《证券时报》或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法定代表人:王凡
3、律师姓名:潘岩平、张玉恒
4、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
决议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3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