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现对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
查,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可行权的
激励对象未发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规定的不
得行权的情形,除激励对象张坤因职务发生变更外,其他八名激励对象业绩指标
已满足草案的行权条件且资格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股票期权计划的八名激励
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权。
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后)
中关于股票期权注销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的议案》。
独立董事:陈显明 周应苗 范仁德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