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410 股票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 2016-58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度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 年 9 月 19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9 月 18 日 15:00—2016 年 9 月 19
日 15:00。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9 月 18 日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19 日 15:00。
2、召开地点:公司主楼 V1-02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关锡友董事长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 名,代表股份 230,872,643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0.16%。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的股东共 6 名,
代表股份 52,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69%。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方式。
(二)会议审议议案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828,743 股,反对 43,900 股,弃
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8%。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投票情况:同意 271,000 股, 反对 43,9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6.0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由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指派周书梅、蒋颖律师
进行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并出具了《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
公司二〇一六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内容分别详见2016年8月3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公司第7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