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纺织(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不影响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公司使用 28,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将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
利益。公司前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一直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未使
用,此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议案内容及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制度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
使用 28,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独立董事:张勇、石卫红、贺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