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5 证券简称:东南网架 公告编号:2016-072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9 月 1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9 月 18 日-2016 年 9 月 1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8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19 日
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
萧山区衙前镇衙前路 593 号)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明明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4 名,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488,453,0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1603%。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8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488,230,8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1343%。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6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22,1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60%。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7 人,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25,1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78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
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8,230,8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45%;
反对 145,6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8%;弃权 76,5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02,9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85.4316%;反对 145,6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25%;
弃权 7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159%。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广州五羊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8,230,8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45%;
反对 145,6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8%;弃权 76,5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02,9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85.4316%;反对 145,6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25%;
弃权 7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15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丁天律师、张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