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雅达: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9-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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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电话:+86 571 87901111 传真:+86 571 87901501

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第 TCYJS2016H0957 号

致: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雅达”)

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信雅达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信雅达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信雅达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信雅达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信雅达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信雅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

1

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现场

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9 日 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9 月 19 日,

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 -15:00。本次会议现场部分的召开地

点为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888 号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一项:

1、《关于修订〈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上议案和相关事项已经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等公告中列明与披露;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已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

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9 月 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2

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共计

9 人,共计代表股份 114,000,128 股,占信雅达股本总额的 25.93%。

本所律师认为,信雅达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方式就会议审议的单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13,983,828 99.99 16,300 0.01 0 0.00

普通股合计: 113,983,828 99.99 16,300 0.01 0 0.00

根据表决结果,《关于修订〈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获本

3

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为特别决议事项。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

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信雅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4

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第 TCYJS2016H0957 号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署: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吕晓红

签署: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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