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富
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煌钢构”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
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保荐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就富煌钢构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
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及相关设备采购,公司的项目建设部门、
采购部门负责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
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时,公司项目建设部门、采购部
门填制付款申请单,并注明付款方式是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按《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
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
3、公司财务部按月编制当月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情况汇总明
细表,并抄送保荐代表人。经保荐代表人审核无异议后,财务部应于次月10日前,
将本月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款项的
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转到公司其他账户。
4、非背书转让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公司以自有资
金支付,不再动用募集资金账户的任何资金。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
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二、对富煌钢构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
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
三、公司所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
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
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其
他账户。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
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
案》,并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3、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
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符
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
金。”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
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上述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
见,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富煌钢构已制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同意富煌钢构实施本次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事项。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贾世宝 胡司刚
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