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煌钢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9-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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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43 证券简称:富煌钢构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

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提交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意见:

一、对《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 153,938,152.35 元置

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对《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减少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资金。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董事签名:

朱 华 王玉瑛

吴 林 陈 青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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