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43 证券简称:富煌钢构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
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提交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意见:
一、对《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 153,938,152.35 元置
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对《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减少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资金。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董事签名:
朱 华 王玉瑛
吴 林 陈 青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