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普丽盛包装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江苏普华盛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其财务状况稳定,经营情况良好,财务风险可控。本次确定的担保额度的财务风
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经营及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担保
行为是为满足江苏普华盛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需要,具有合理性,
不会对公司及江苏普华盛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
响,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
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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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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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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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继志
签署日期:2016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