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 指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股份公
指 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川环有限 指 发行人前身四川川环科技有限公司
福翔科技 指 四川福翔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A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及上市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实际控制人 指 文谟统
保荐人、湘财证券 指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名称:信永中和会
信永中和 指
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民生银行 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中信银行 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工商银行 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行
兴业银行 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管理办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法》
《从业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编报规则第 12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
指
号》 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新股发行意见 指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发行人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公司法》、
《公司章程》(草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的
指
案) 并经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修订的《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
章程》(草案)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成功及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3-1-7-2
备案后生效
《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招股说明书》 指
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信永中和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的《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
《审计报告》(如
指 司 2015 年 1-6 月、2014 年度、2013 年度、2012 年度审计报
无特殊说明)
告》【XYZH/2015CDA50105】
信永中和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的《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
《内控报告》 指 司 2015 年 6 月 30 日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XYZH/2015CDA50109】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法律意见书》 指
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原《律师工作报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指
告》 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
指 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
书(一)》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
指 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
书(二)》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
指 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
书(三)》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
指 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四)》
书(四)》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
指 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五)》
书(五)》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律师工作
指 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律师工作
报告(一)》
报告(一)》
元、万元(如无特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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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依据与发行人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
及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
办法》、《从业管理办法》、《执业规则》、《新股发行意见》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编报规则第12号》的要求,遵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
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2013年6月19日出具了原《法律
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2013年9月24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4年4月28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14年9月15日出具了《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2015年3月18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15
年6月8日出具了《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书面反馈意见的相关核查要求,同时鉴于信永中和出
具的《审计报告》、《内控报告》,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情
况进一步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从业管理办法》和《执业规
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发行人已书面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有关材料无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所有的复印件
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3-3-1-7-4
3、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实、批准文件、证书和其
他有关文件进行了审查,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文
件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
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4、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独立证据支持的证明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5、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
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
的歧义或曲解。除本次发行上市目的之外,非经本所同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
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之一,随其
他材料一起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赴发行人所在地,走访了相关部门,
并与相关人士进行了访谈,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关于反馈意见的补充回复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现就《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补充
法律意见书(五)》对反馈意见的回复进行如下补充:
一、反馈意见第6题的补充回复
1、根据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5年1-6月,发行
人前十名客户的情况如下:
占主营
序 金额(万 期末欠款
客户名称 类型 产品内容 收入比
号 元) (万元)
例(%)
1 浙江远景汽 零部件采购 汽车燃油胶管及总成、 2,049.36 9.44 1,934.94
配有限公司 商(为集团内 汽车冷却胶管及总成、
公司采购) 汽车附件、制动系统胶
管及总成
3-3-1-7-5
2 重庆长安汽 乘用车制造 汽车燃油胶管及总成、 1,483.05 6.83 254.35
车股份有限 商 汽车冷却胶管及总成、
公司 汽车附件、制动系统胶
管及总成
3 江门大长江 摩托车制造 摩托车胶管及总成 911.77 4.20 1.11
集团有限公 商
司
4 北京汽车股 乘用车制造 汽车冷却胶管及总成、 811.12 3.73 489.68
份有限公司 商 汽车附件、制动系统胶
株洲分公司 管及总成
5 长安马自达 乘用车制造 汽车冷却胶管及总成、 642.81 2.96 252.00
汽车有限公 商 汽车附件
司
6 北汽银翔汽 乘用车制造 汽车冷却胶管及总成、 615.50 2.83 699.53
车有限公司 商 汽车附件、制动系统胶
管及总成
7 上汽通用五 乘用车制造 汽车冷却胶管及总成、 903.95 4.16 486.47
菱汽车股份 商 汽车附件、制动系统胶
有限公司 管及总成
8 长城汽车股 乘用车制造 汽车冷却胶管及总成、 621.67 2.86 353.56
份有限公司 商 汽车附件、制动系统胶
管及总成
9 深圳市比亚 乘用车制造 汽车燃油胶管及总成、 554.90 2.55 107.32
迪供应链管 商 汽车冷却胶管及总成、
理有限公司 汽车附件、制动系统胶
管及总成
1 重庆溯联塑 二次配套 汽车燃油胶管及总成、 436.78 2.01 424.01
0 胶有限公司 汽车附件、制动系统胶
管及总成
合计 9,030.90 41.58 5,002.97
(续表)
序号 客户名称 对应客户车型 业务获取方式
浙江远景汽配有限公司 帝豪、英伦、全球鹰、博瑞 客户推荐、上门拜
1
访、技术交流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CX20、CX30、悦翔 V7、逸动、 上门拜访、技术交
2
致尚、CS35 流、送样确认
江门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 铃木、豪爵 上门拜访、技术交
3
流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 301、306、M20 上门拜访、技术交
4
公司 流、送样确认
长安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 昂克赛拉、马自达 CX-5 上门拜访、技术交
5
流、送样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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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 威旺、幻速 S2、幻速 S3 上门拜访、技术交
6
流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 乐驰、五菱宏光、宝骏 730 、 上门拜访、技术交
7
司 N300、N310 流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C30、C50、M4、H6 上门拜访、技术交
8
流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 F3、F6、F0、S6、M6 上门拜访、技术交
9
公司 流、送样确认
重庆溯联塑胶有限公司 — 上门拜访、技术交
10
流、送样确认
2、经核查,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溯联塑胶有限公司于2015
年1-6月期间成为发行人的前十名客户,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等
客户的基本情况为:
客户名称 经营范围 控股股东 法定代表人
供应链管理及其配套相关业务;供应链渠道管
理与设计;物流方案设计;贸易经济、代理与
深圳市比亚
服务;管理费服务;市场营销;科技研发服务; 比亚迪股份有
迪供应链管 吴经胜
国内货运代理;国际货运代理;物流配送信息 限公司
理有限公司
系统、计算机及网络系统技术开发;物流信息
咨询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
生产、销售:汽车零部件(不含发动机),摩
重庆溯联塑 托车零部件(不含发动机),塑料制品;销售:
韩宗俊 韩宗俊
胶有限公司 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机电产品(不
含汽车)。
经核查,上述客户及其控股股东与发行人不存在相互控股、参股、互派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情形,该等客户及其控股股东没有经营范围与发行人重叠
的情形。
发行人与该等客户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同业竞争或其他利益安
排。
二、反馈意见第7题的补充回复
1、根据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5年1-6月,发行
人前十名供应商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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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金额(万 采购占比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品种
元) (%)
1 卡博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炭黑 541.07 5.54
2 重庆渝联弹簧有限公司 卡箍 硬管 492.68 5.05
3 大金氟化工(中国)有限公司上 氟橡胶 G558 338.89 3.47
海分公司
4 上海燊缔化工有限公司 氯醇橡胶 C 336.21 3.44
5 重庆吉双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三元乙丙胶 317.06 3.25
3080
6 北京艾迪尔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石蜡油 315.73 3.23
7 帝人芳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芳纶线 304.82 3.12
8 宁波顺泽橡胶有限公司 丁腈橡胶 3365 283.94 2.91
9 瑞肯耐特流体控制系统(镇江) 快装接头 250.38 2.56
有限公司
10 成都道弘实业有限公司 氟橡胶 15788 212.71 2.18
合计 — 3,393.49 34.75
2、经核查,重庆吉双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6月期间成为发行人的前
十名供应商,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为:
客户名称 经营范围 控股股东 法定代表人
重庆吉双化 销售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和一类
董淑虹、白鹤
工原料有限 易制毒品)、通用设备、轴承、润滑油(不含 白鹤松
松
公司 危险化学品)、汽车零配件、橡胶制品。
经核查,该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与发行人不存在相互控股、参股、互派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情形,该供应商没有经营范围与发行人重叠的情形。
发行人与该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同业竞争或其他利益安
排。
三、反馈意见第24题的补充回复
1、根据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福翔科技短期借款情况如下:
借款 借款银行 借款用途 借款期限 借款金额 期末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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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购货 2014/9/18-2015/9/13 1,000.00 1,000.00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购货 2014/7/14-2015/7/14 1,000.00 1,000.00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购货 2015/3/18-2016/3/18 1,000.00 1,000.00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购货 2015/5/4-2016/5/4 1,000.00 1,000.00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购货 2015/5/13-2016/5/13 1,000.00 1,000.00
发行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购货 2015/6/9-2016/6/9 1,000.00 1,000.00
人
工商银行大竹支行 购原材料 2015/1/5-2016/1/5 900.00 900.00
工商银行大竹支行 购原材料 2015/1/15-2016/1/15 900.00 900.00
民生银行成都分行 购原材料 2014/8/13-2015-8/12 2,000.00 2,000.00
民生银行成都分行 购原材料 2014/10/28-2015/10/27 1,000.00 1,000.00
民生银行成都分行 购原材料 2014/10/24-2015/10/23 1,000.00 1,000.00
民生银行成都分行 购原材料 2014/10/15-2015/10/15 500.00 500.00
福翔
工商银行大竹支行 购原材料 2015/1/14-2015/7/13 900.00 900.00
科技
工商银行大竹支行 购原材料 2015/2/16-2015/8/25 800.00 800.00
川环科技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后福翔科技贴现按规定在短期 2,000.00 2,000.00
借款列示
合计 - - - 16,000.00
经核查,发行人、福翔科技报告期内短期借款均用于日常经营周转需要,不
存在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情况。相关短期借款产生的
利息费用记入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科目,不存在资本化的情况。
2、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流动
负债总额为 28,042.50 万元(其中:短期借款 16,000 万元)、非流动负债总额
为 4,141.43 万元,负债总额为 32,183.93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56.08%,流动比
率为 1.46、速动比率为 1.03,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为 5,190.25、利息保障倍数
为 9.04 倍、现金流量比率为 0.08。根据三年一期财务指标,发行人各项偿债能
力指标呈现稳定上升趋势。
综合发行人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及利息
保障倍数、现金流量比率等财务指标,结合发行人最近三年现金流量情况和资信
状况分析,发行人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情况和资信状况良好,发行人实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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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能力较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第二部分:关于加期申报的补充和更新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结合发行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变化,现出具补
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取得了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2014 年 4 月 18 日,发行人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就发行上市的决议有效期延长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目前尚在有效
期内。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及
上市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
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创业板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 2013 年度及 2014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分别为
5,678.23 万元、5,967.20 万元;发行人 2013 年度及 2014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5,031.72 万元、5,428.21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则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累计净利润为 10,459.93 万元,不少于 1,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
益合计为人民币 25,205.24 万元,不少于 2,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
3-3-1-7-10
形,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4,482.9215 万元,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
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
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在所有重大方面
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
(四)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
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文谟统,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
《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
定。
(六)发行人资产完整,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业务及人员、财
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报告期内发生的
关联交易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情形,符合《创业板管理
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七)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发展和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
责。
发行人为了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
偿权等股东权利,已经通过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建立健全了股东投票计票
制度;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经建立。符合《创业板管理办
3-3-1-7-11
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八)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
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九)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
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
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应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十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
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
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
状态的情形,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十二)发行人此次募集资金拟主要用于以下项目:(1)研发中心扩建项目;
(2)车用涡轮增压胶管建设项目;(3)车用流体软管扩建项目;(4)其他与主
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具有明确的用途且用于主营业务,此次募
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的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
理能力和未来资本支出规划等相适应,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
定。
综上,经逐项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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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完整的业务
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均独立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
重缺陷。
五、发行人的股东、股本及其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发生了如下变化:
经核查,发行人原股东王平东(持有发行人股份 722.8993 万股,占发行人总
股本的 16.13%)因病于 2015 年 6 月 20 日亡故,经其全体第一顺位继承人协商一
致,王平东原所持发行人股份由其三个子女继承,具体情况如下:
与被继承人
继承人姓名 继承前持股数 继承股份数 继承后持股数 持股比例
关系
王 欣 父子(长子) 101.0321 万股 240.9665 万股 341.9986 万股 7.63%
王 荣 父女 0 240.9664 万股 240.9664 万股 5.38%
王 春 父子(次子) 0 240.9664 万股 240.9664 万股 5.38%
两名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 名 性别 户籍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
王 荣 女 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新华路 94 号 51302919650619****
王 春 男 成都市高新区芳华街 1 号 1 栋 3 单元 9 号 51302919711126****
上述继承发生后,发行人的股东结构变更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01 文谟统 997.0106 22.24
02 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79.1074 12.92
03 文建树 468.7618 10.46
04 王 欣 341.9986 7.63
05 王 荣 240.9664 5.38
06 王 春 240.9664 5.38
3-3-1-7-13
07 四川省名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0.0000 4.46
08 欧如祥 183.5153 4.09
09 达州市中贸粮油总公司 152.3275 3.40
10 黄益民 140.0000 3.12
11 四川省水电集团大竹电力有限公司 126.7208 2.83
12 缪 炯 110.0000 2.45
13 达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 76.1638 1.70
14 邹宏波 68.8324 1.54
15 王国华 50.0000 1.12
16 李榜春 46.8073 1.04
17 韩 冰 40.0000 0.89
18 毛伯海 34.6394 0.77
19 文秀兰 34.4434 0.77
20 王继胜 32.6438 0.73
21 李淑美 31.5109 0.70
22 李辉秀 29.7727 0.66
23 唐万干 28.4891 0.64
24 吴际发 26.0489 0.58
25 朱俊仕 25.7129 0.57
26 唐莉华 23.3482 0.52
27 欧如国 21.6993 0.48
28 蒋青春 16.7179 0.37
29 张富厚 15.0975 0.34
30 张 利 15.0000 0.33
31 余 波 14.7215 0.33
32 李 兵 12.9629 0.29
33 文 勇 12.7962 0.29
34 李景斌 10.0000 0.22
35 王宗武 7.7280 0.17
36 吴 兵 7.0000 0.16
37 邹 勇 6.8385 0.15
38 刘志军 6.3721 0.14
3-3-1-7-14
39 王华权 6.2000 0.14
合 计 4,482.9215 100.00
注:四川省水电集团大竹电力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名称是大竹县电力公司;达州市中贸粮
油总公司的原企业名称是四川省达州市中贸粮油总公司。
(二)发起人所持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优先权、司法冻结或
其他限制权利的情况;
(三)关于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文谟统、文建树、文秀兰系父子、女关系,文谟统是文建树(儿子)、文秀
兰(大女儿)的父亲;文谟统、邹宏波系翁婿关系,邹宏波是文谟统的次女婿。
文谟统、文建树、文秀兰、邹宏波四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王继胜系文谟统大姐的儿子,上述两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朱俊仕系文谟统二姐的儿子,上述两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唐莉华、唐万干分别系文谟统三姐的女儿、儿子,唐莉华为唐万干之姐。上
述三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王欣、王春、王荣系兄妹,其父王平东是文谟统大姐的长子,上述三名股东
之间与文谟统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李淑美、李榜春系姐弟,上述两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中贸粮油总公司、四川
省水电集团大竹电力有限公司、达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均系国有独资或国
有控股企业,同受四川省国资委控制。
除上述股东间存在关联关系外,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发行人的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福翔科技的经
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且没有发生变更。发行
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3-3-1-7-15
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有如下新的关联交易发生:
1、2015 年 8 月 3 日,福翔科技与兴业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兴银蓉(额保)1507 第 351 号】,为发行人向兴业银行在 2,000 万元基本额度授
信合同内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履行期
届满之日起两年。
2、2015 年 8 月 3 日,文谟统及配偶江瑞碧与兴业银行签订《个人担保声明
书》【编号:兴银蓉(个保)1507 第 465 号】,为发行人向兴业银行在 2,000 万
元基本额度授信合同内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3、2015 年 8 月 3 日,文建树及配偶吴敏与兴业银行签订《个人担保声明书》
【编号:兴银蓉(个保)1507 第 466 号】,为发行人向兴业银行在 2,000 万元基
本额度授信合同内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
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与其他关联方之间也没有发
生同业竞争的情形。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与关联方的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主要财产情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加了 1 项专利权、福翔科技新增加了 3 项专利
权,具体如下:
序号 名称 类型 授权公告日 专利号 专利权人
01 一种一体式三通胶管 实用新型 2015.04.22 ZL201420560929.5 发行人
一种弯曲连接管成型
02 实用新型 2015.03.25 ZL201420644038.8 福翔科技
模具
3-3-1-7-16
03 一种胶管不切头工装 实用新型 2015.04.29 ZL201420753059.3 福翔科技
04 一种胶管扩径工装 实用新型 2015.04.29 ZL201420761573.1 福翔科技
除上述新增财产外,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及福翔科技没有其他新增的重要财产,也没有主要财
产出售、灭失的情形。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福翔科
技的主要财产均通过原始取得或合法受让的方式取得,主要财产产权清晰,不存
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的产权纠纷。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
(三)发行人及福翔科技主要财产受到权利限制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披露的主要财产设置他项权利的情形,期限尚未届满的,其权利仍处于限制中。
除上述情况之外,发行人及福翔科技拥有的主要财产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
制的情况。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及福翔科技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原《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所披露的重大
合同,期限尚未届满的,仍在履行之中;期限已经届满的,则已终止。
1、重大销售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及福翔科技没有新增重大销售合同。
2、重大采购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及福翔科技没有新增重大采购合同。
3、授信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于 2015 年 8 月 3 签署了《基本额度授信
3-3-1-7-17
合同》【编号:兴银蓉(授)1507 第 370 号】,约定由兴业银行向发行人提供最
高本金额度折合人民币 2,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业务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信
用证及其项下业务,授信有效期为 1 年,自 2015 年 8 月 3 日至 2016 年 8 月 2 日。
除上述《基本额度授信合同》外,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起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及福翔科技没有新增其他综合授信合同
或授信合同。
4、重大借款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福翔科技新增的重大借款合同有:
(1)2015 年 3 月 18 日,发行人与中信银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编号:(2015)信银蓉天府贷字第 543025 号】,约定发行人向中信银行借款
1,000 万元,用途为“购货”,借款利率为以实际提款日的定价基础利率上浮
85.25BPs 确定,借款期限为 1 年,自 2015 年 3 月 18 日至 2016 年 3 月 18 日。
(2)2015 年 5 月 4 日,发行人与中信银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编号:(2015)信银蓉天府贷字第 543054 号】,约定发行人向中信银行借款
1,000 万元,用途为“购货”,借款利率为以实际提款日的定价基础利率上浮
85.25BPs 确定,借款期限为 1 年,自 2015 年 5 月 4 日至 2016 年 5 月 4 日。
(3)2015 年 5 月 13 日,发行人与中信银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编号:(2015)信银蓉天府贷字第 543067 号】,约定发行人向中信银行借款
1,000 万元,用途为“购货”,借款利率为以实际提款日的定价基础利率上浮
81.5BPs 确定,借款期限为 1 年,自 2015 年 5 月 13 日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
(4)2015 年 6 月 9 日,发行人与中信银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编号:(2015)信银蓉天府贷字第 543080 号】,约定发行人向中信银行借款
1,000 万元,用途为“购货”,借款利率为以实际提款日的定价基础利率上浮
81.5BPs 确定,借款期限为 1 年,自 2015 年 6 月 9 日至 2016 年 6 月 9 日。
(5)2015 年 7 月 3 日,发行人与中信银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编号:(2015)信银蓉天府贷字第 543089 号】,约定发行人向中信银行借款
1,000 万元,用途为“购货”,借款利率为以实际提款日的定价基础利率上浮
77.75BPs 确定,借款期限为 1 年,自 2015 年 7 月 3 日至 2016 年 7 月 3 日。
(6)2015 年 9 月 9 日,发行人与中信银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3-3-1-7-18
【编号:(2015)信银蓉天府贷字第 543109 号】,约定发行人向中信银行借款
1,000 万元,用途为“购货”,借款利率为以实际提款日的定价基础利率上浮 74BPs
确定,借款期限为 1 年,自 2015 年 9 月 9 日至 2016 年 8 月 13 日。
(7)2015 年 8 月 10 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签订《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
【编号:兴银蓉(承)1508 第 885 号】,约定发行人为承兑申请人,兴业银行为
承兑人,承兑人同意对本合同附件《银行承兑汇票清单》所列内容的汇票进行承
兑。《银行承兑汇票清单》的主要内容如下:付款人为发行人,签发日期:2015
年 8 月 11 日;收款人为福翔科技,汇票金额为 2,000 万元,到期日期:2016 年 2
月 11 日。
除上述借款合同外,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及福翔科技没有新增其他借款合同。
5、重大担保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之“(一)
关联交易”披露的担保合同外,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起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及福翔科技没有新增其他重大担保合同。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签署各方
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或重大法律障碍。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亦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
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的影响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侵权之债。
(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无债权债务情况;发行人没有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发行人的其他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其他应收款为 4,573,237.03 元,其他应付款为 1,678,895.64 元,无持有发行
人 5%(含 5%)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款项以及其他关联方款项。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发行人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
效。
3-3-1-7-19
十、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未发生新的重大资产变化或收购兼并事项。
十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均
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切合公司实际。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没有进
行任何修改。
十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
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情况。
(一)经核查,2015 年 4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会
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1、通过了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通过了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通过了 2014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4、通过了 201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5、通过了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通过了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通过了关于聘任 2015 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通过了关于授权法定代表人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议案;
9、通过了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0、通过了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3-3-1-7-20
(1)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福翔科技向金融机构举债提供相关担保;
(2)接受福翔科技为本公司向金融机构举债提供担保;
(3)同意公司股东为本公司向金融机构举债提供担保;
(4)同意公司与福翔科技进行胶料、胶管等产品进行关联交易的事项。
11、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预案。
(二)经核查,发行人在此期间,没有新增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三)本所律师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
会议决议、记录等资料后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的。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规范。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发行人员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情
况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未发生任何
变化。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后认
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和聘任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员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情况
1、发行人及福翔科技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福翔科技共有员工 1,553
人,发行人及福翔科技已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
同。发行人及福翔科技与员工之间不存在重大劳动争议纠纷。
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福翔科技为员工缴纳
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费率、员工人数、缴纳人数如下:
缴费比例 发行人(含福翔科技)
项目
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 员工人数 缴纳人数
3-3-1-7-21
养老保险 20% 8% 1,553 1,509
工伤保险 1% 职工个人不缴费 1,553 1,509
失业保险 2% 1% 1,553 1,506
生育保险 0.5% 职工个人不缴费 1,553 1,509
医疗 医疗保险 6.5% 2% 1,553 453
居民医疗保险 每人 245 元/年 - 1,057
住房公积金 12% 12% 1,553 1,510
注:截至到 201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福翔科技员工总数为 1,553 人。
①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1,509 人,44 人无需缴纳,其中:退休后返
聘 43 人、由保留人事关系原单位缴纳 1 人;
②实际缴纳失业保险 1,506 人,47 人无需缴纳,其中:退休返聘 43 人、另有 4 人因本
人原因暂时未在 6 月末参保(已于 7 月份参保);
③实际缴纳医疗保险 1,510 人,43 人属退休返聘无需缴纳;
④实际缴纳住房公积金 1,510 人,43 人属退休返聘无需缴纳。
根据上述情况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及福翔科技截至报告期末不存在违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方面法律法规
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福翔科技执行的税种、
税率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及福翔科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新获取的财政补贴情况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及福翔科技新获得的税收
优惠和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与资产相关/
项目 金额(元) 来源和依据
与收益相关
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 3,287,087.09 大竹县国家税务局依据财政部、国家 与收益
税务总局财税[2007]92 号文拨付 相关
4000 吨/年橡胶管技改 107,500.00 达州市发改委、达州市财政局(达市 与资产
3-3-1-7-22
扩能项目政府补助 财企[2006]26 号、达市财建[2006]50 相关
号、达市财建[2007]50 号),递延收
益摊销转入
汽车特种橡胶制品工程 30,000.00 大竹县发改委(竹发改委综[2009]22 与资产
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号),递延收益摊销转入 相关
锅炉烟尘治理及脱硫资 35,000.00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与资产
金 (川财建[2009]213 号),递延收益摊
相关
销转入
技术改造项目资金 40,000.00 大竹县人民政府(竹府定字[2010]73 与资产
号),递延收益摊销转入 相关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30,000.00 四川省财政厅(川财企[2009]99 号), 与资产
递延收益摊销转入 相关
标准化实验室和设备购 30,000.00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 川 财 投 [2009]104 与资产
置补助 号),递延收益摊销转入 相关
生产废水处理及回收利 40,000.00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与资产
用项目 (川财建[2010]228 号),递延收益摊
相关
销转入
科技成果柔性 FTPV 项目 100,000.00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 川 财 建 [2010]164 与资产
补助资金 号),递延收益摊销转入 相关
柔性 FTPV 超低渗透环保 75,000.00 四川省财政厅(川财企(2009)107
与资产
燃油管 号、川财企[2010]46 号),递延收益
相关
摊销转入
2011 年第二批重点技术 30,000.00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
与资产
改造项目 委员会(川财建[2011]352 号),递延
相关
收益摊销转入
入园土地出让金返还 103,764.00 大竹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竹经信
与资产
[2012]65 号、大竹县委(竹委定字
相关
[2012]156 号),递延收益摊销转入
汽车涡轮增压管路产业 250,000.00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 川 财 建 [2012]281 与资产
补助 号),递延收益摊销转入 相关
FTPV 燃油管科技计划项 50,000.00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技厅(川财
与资产
目资金补助 教 [2011]337 号 、 川 财 教 [2013]18
相关
号),递延收益摊销转入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 22,500.00 四川省财政厅(川财企[2012]59 号), 与资产
新基金 递延收益摊销转入 相关
高性能车用制动软管总 30,000.00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委
与资产
成项目补助 员会(川财建[2013]164 号),递延收
相关
益摊销转入
尼龙管生产线厂房改扩 17,500.00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委 与资产
建补助 员会(川财建[2013]298 号),递延收 相关
3-3-1-7-23
益摊销转入
高性能涡轮增压柔性管 15,000.00 四川省财政厅(川财企[2012]48 号), 与资产
路系统项目补助 递延收益摊销转入 相关
拆迁补偿款 622,576.24 大竹规建局拨付,递延收益摊销转入 与资产
相关
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482,064.00 大竹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大竹县人力
与收益相关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才开发基金补助 30,000.00 中共大竹县委组织部(竹人才办
与收益相关
[2011]1 号)
毕业生就业补助资金 12,000.00 大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竹人 与收益
社发[2013]58 号) 相关
混合动力新能源汽车发 1,000,000.00 四川省财政厅(川财建[2014]210 号)
与收益
动机燃料管路系统财政
相关
贴息
信息化建设补助资金 400,000.00 达州市财政局、达州市经济和信息化 与收益
委员会(达市财企[2014]45 号) 相关
先进集体和科技奖金 50,000.00 中共大竹县委员会(竹委[2014]96 与收益
号) 相关
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补 150,000.00 达州市人民政府(批 [2014]719 号) 与收益
助 相关
市校合作科技项目实施 300,000.00 达州市财政局、达州市科技局(达市 与收益
经费 财教[2014]140 号) 相关
2014 年度自营出口奖励 163,500.00 大竹县人民政府(竹府定字 与收益
[2015]105 号) 相关
合计 7,503,491.33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取得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三)根据发行人的纳税资料以及大竹县地方税务局、大竹县国家税务局出
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福翔科技在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
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根据大竹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福翔科技的经营活动和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
目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及政策,报告期内没有违反环
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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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福翔科
技在产品质量及技术监督方面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处罚的
情形,也无产品投诉方面的不良记录。
十六、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及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及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十七、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发行人及福翔科技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
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文谟统先生、与其构成一致
行动人关系的文建树先生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
罚案件。
(三)发行人的经理王继胜先生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和行政处罚案件。
十八、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本所律师审阅招股说明书,特别是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所律
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包括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包括补充律
师工作报告)的内容,确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所引致的法律风险。
十九、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在主体
资格、实质条件等方面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不存在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
影响的情形。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全部申请材料尚待上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待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将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经证券交易所批
准后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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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副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签署专用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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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之签
署专用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宏 律师
(签名):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郭 勇 律师 经办律师:韩 冬 律师
(签名): (签名):___________
二零一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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