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环科技: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来源:深交所 2016-09-19 09:5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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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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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 指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发 行 人 、 股 份 公 指 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福翔科技 指 四川福翔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A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及上市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实际控制人 指 文谟统、文建树

保荐人、湘财证券 指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信永中和 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名称:信永中和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银行 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创 业 板 管 理 办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法》

《从业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编报规则第 12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

号》 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发行人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公司法》、

《公司章程》(草 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的

案) 并经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修订的《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

章程》(草案)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成功及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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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后生效

《招股说明书》 指 《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如 指 信永中和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的《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 1-6 月、2015 年度、2014 年度、2013 年度审计报

无特殊说明) 告》【XYZH/2016CDA50213】

《内控报告》 指 信永中和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的《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 6 月 30 日内部控制鉴证报告》XYZH/2016CDA50215】

原《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原 《 律 师 工 作 报 指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告》 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指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 书(一)》

《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指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 书(二)》

《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指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 书(三)》

《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指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四)》 书(四)》

《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指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五)》 书(五)》

《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指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六)》 书(六)》

《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指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七)》 书(七)》

《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指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八)》 书(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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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律师工作 指 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律师工作

报告(一)》 报告(一)》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律师工作 指 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律师工作

报告(二)》 报告(二)》

报告期 指 2013 年 1 月 1 日-2016 年 6 月 30 日

元、万元(如无特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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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致: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依据与发行人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

及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

办法》、《从业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按照中国证监会《编报规则第12号》的要求,遵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和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2013年6月19日出具了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

工作报告》、2013年9月24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4年4月28日

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14年9月15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15年3月18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15年6月8日出具了《补充

律师工作报告(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2015年9月18日出具了《补

充法律意见书(六)》、2015年11月19日出具了《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二)》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2016年3月18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从业管理办法》和《执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发行人已书面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有关材料无任何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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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所有的复印

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3、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实、批准文件、证书和其

他有关文件进行了审查,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文

件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

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4、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独立证据支持的证明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

断。

5、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

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除本次发行上市目的之外,非经本所同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之一,随

其他材料一起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赴发行人所在地,走访了相关部门,

并与相关人士进行了访谈,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取得了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2016 年 6 月 10 日,发行人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就发行上市的决议有效期延长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目前尚在

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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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

及上市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

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创业板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 2014 年度及 201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分别为

5,967.20 万元、6,516.98 万元;发行人 2014 年度及 201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分别 5,428.21 万元、5,767.77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则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累计净利润为 11,195.98 万元,不少于 1,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

益合计为人民币 319,183,370.18 元,不少于 2,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的情形,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4,482.9215 万元,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

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

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在所有重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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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

(四)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

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文谟统、文建树,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

更,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

定。

(六)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发展和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

职责。

发行人为了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

偿权等股东权利,已经通过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建立健全了股东投票计票

制度;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正在建立之中。符合《创业板管

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七)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

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八)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

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

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九)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应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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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十)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

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

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

态的情形,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综上,经逐项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完整的业

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均独

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

其他严重缺陷。

五、发行人的股东、股本及其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在《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披露的股权结构基础上,发行人的股权

结构未发生变化;

(二)发起人所持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优先权、司法冻结或

其他限制权利的情况;

(三)除《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披露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外,发行人

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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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人的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福翔科技的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且没有发生变更。发

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之情

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除与福翔科技存在日常原材料提供、产品销售等交易

事项外,发行人有如下新的关联交易发生:

2016 年 3 月 18 日,福翔科技与中信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

号:(2016)信银蓉天府最高保字第 643063 号】,为发行人向中信银行在 6,000

万元的最高额内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福翔科技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中

信银行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发行人)在 2016 年 3 月 18 日至 2017 年 3 月 18 日

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二)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与其他关联方之间也没

有发生同业竞争的情形。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与关联方的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主要财产情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福翔科技新增加了 1 项专利权:

编号 名称 类型 授权公告日 专利号 专利权人

01 异形织物增强橡胶 发明专利 2016.06.15 ZL201310636864.8 福翔科技

软管脱芯工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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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原福翔科技拥有的类型为“实用新型”、专利号为“ZL201320779421.X”的“异形

织物增强橡胶软管脱芯工装”专利权因类型变更为发明专利而注销。

除上述新增一项发明专利、注销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外,自《补充法律意见书

(八)》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及福翔科技没有其

他新增的重要财产,也没有主要财产出售、灭失的情形。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福翔科

技的主要财产均通过原始取得或合法受让的方式取得,主要财产产权清晰,不

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的产权纠纷。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

(三)发行人及福翔科技主要财产受到权利限制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

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八)》披露的主要财产

设置他项权利的情形,期限尚未届满的,其权利仍处于限制中;期限已经届满的,

则解除了权利限制。

除上述情况之外,发行人及福翔科技拥有的主要财产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

制的情况。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及福翔科技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原《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

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八)》所披露的重大合同,期限尚未届满的,

仍在履行之中;期限已经届满的,则已终止。

1、重大销售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及福翔科技没有新增重大销售合同。

2、重大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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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及福翔科技没有新增重大采购合同。

3、综合授信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鉴于发行人与中信银行于 2015 年 3 月 18 日所签署的《综

合授信合同》【编号:(2015)信银蓉天府综字第 543025 号】已于 2016 年 3 月

17 日合同期限届满,发行人与中信银行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重新签订了《综合授

信合同》【编号:(2016)信银蓉天府综字第 643063 号】,约定由中信银行向

发行人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6,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有效期为 1 年,自 2016

年 3 月 18 日至 2017 年 3 月 18 日。

除上述《综合授信合同》外,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起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及福翔科技没有新增其他综合授信合同。

4、重大借款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福翔科技新增的重大借款合同有:

(1)2016 年 3 月 18 日,发行人与中信银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编号:(2016)信银蓉天府贷字第 643063 号】,约定发行人向中信银行借款

1,000 万元,用途为“购货”,借款利率为以贷款实际提款日的定价基础利率上

浮 92BPs,借款期限为 1 年,自 2016 年 3 月 18 日至 2017 年 3 月 18 日。

(2)2016 年 4 月 27 日,发行人与中信银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编号:(2016)信银蓉天府贷字第 643104 号】,约定发行人向中信银行借款

1,000 万元,用途为“购货”,借款利率为以贷款实际提款日的定价基础利率上

浮 92BPs,借款期限为 1 年,自 2016 年 4 月 27 日至 2017 年 4 月 27 日。

(3)2016 年 5 月 13 日,发行人与中信银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编号:(2016)信银蓉天府贷字第 643120 号】,约定发行人向中信银行借款

1,000 万元,用途为“购货”,借款利率为以贷款实际提款日的定价基础利率上

浮 92BPs,借款期限为 1 年,自 2016 年 5 月 13 日至 2017 年 5 月 13 日。

(4)2016 年 6 月 6 日,发行人与中信银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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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16)信银蓉天府贷字第 643140 号】,约定发行人向中信银行借款

1,000 万元,用途为“购货”,借款利率为以贷款实际提款日的定价基础利率上

浮 92BPs,借款期限为 1 年,自 2016 年 6 月 6 日至 2017 年 6 月 6 日。

(5)2016 年 7 月 4 日,发行人与中信银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编号:(2016)信银蓉天府贷字第 643163 号】,约定发行人向中信银行借款

1,000 万元,用途为“购货”,借款利率为以贷款实际提款日的定价基础利率上

浮 92BPs,借款期限为 1 年,自 2016 年 7 月 4 日至 2017 年 7 月 4 日。

除上述借款合同外,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及福翔科技没有新增其他借款合同。

5、重大担保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之“(一)

关联交易”披露的担保合同外,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起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及福翔科技没有新增其他重大担保合同。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签署各方

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或重大法律障碍。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亦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

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的影响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侵权之债。

(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无债权债务情况;发行人没有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发行人的其他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 其 他 应 收 款 为 2,999,483.45 元 ( 已 扣 减 坏 账 准 备 ) , 其 他 应 付 款 为

1,093,472.28(合并报表数),无持有发行人 5%(含 5%)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款

项以及其他关联方款项。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均系发行人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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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未发生新的重大资产变化或收购兼并事项。

十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均

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切合公司实际。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没有进

行任何修改。

十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

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2016 年 6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形成了如下决

议:

(1)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通过了《2015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4)通过了《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5)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通过了《关于聘任 2016 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通过了《关于授权法定代表人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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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通过了《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0)通过了《关于延长<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

有效期的议案》。

(11)通过了《关于追加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二)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止,发行人没有新增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

议、记录等资料后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的

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的。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规范。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发行人员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情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未发生任

何变化。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后认

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和聘任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员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情况

1、发行人及福翔科技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福翔科技共有员工 1,549

人,发行人及福翔科技已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

同。发行人及福翔科技与员工之间不存在重大劳动争议纠纷。

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福翔科技为员工缴

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费率、员工人数、缴纳人数如下:

2-3-1-15

缴费比例 发行人(含福翔科技)

项目

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 员工人数 缴纳人数

养老保险 20%、19% 8% 1,549 1,497

工伤保险 1% 职工个人不缴费 1,549 1,500

失业保险 1.5%、0.6% 1%、0.4% 1,549 1,497

生育保险 0.5% 职工个人不缴费 1,549 1,497

医疗保险 6.5% 2% 473

医疗 1,549

居民医疗保险 每人 245 元/年 - 986

住房公积金 12% 12% 1,549 1,502

注:截至到 201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福翔科技员工总数为 1,549 人。

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52 名员工无需缴纳,其中:新入职员工 7 人、退休

后返聘 37 人、由保留人事关系原单位缴纳 5 人、异地缴纳 3 人,实际缴纳 1,497 人;

②工伤保险:49 名员工无需缴纳,其中:新入职员工 7 人、退休后返聘 37 人、由保留

人事关系原单位缴纳 5 人,实际缴纳 1,500 人;

③医疗保险:90 名员工无需缴纳,其中:新入职员工 7 人、退休后返聘 37 人、由保留

人事关系原单位缴纳 5 人、异地缴纳 3 人、失地农民工享受国家政策补贴后自己缴纳 38 人,

实际缴纳 1,459 人;

④住房公积金:47 名员工无需缴纳,其中:新入职员工 7 人、退休后返聘 37 人、异地

缴纳 3 人,实际缴纳 1,502 人。

根据上述情况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及福翔科技截至报告期末不存在违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方面法律法

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发行人在报告期内虽存在未为

少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但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经营业绩

影响较小,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文谟统已承诺承担可能发生的补缴款项,因此不

会对发行人满足发行上市条件构成实质性影响。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2-3-1-16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福翔科技执行的税种、

税率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及福翔科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新获取的财政补贴情况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及福翔科技新获得的财政

补贴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元) 来源和依据

大竹县国家税务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 2,700,836.42

财税[2007]92 号文拨付

达州市发改委、达州市财政局(达市财企

4000 吨/年橡胶管技改扩能项目政府补

107,500.00 [2006]26 号、达市财建[2006]50 号、达市财建

[2007]50 号),递延收益摊销转入

汽车特种橡胶制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大竹县发改委(竹发改委综[2009]22 号),递

30,000.00

建设项目 延收益摊销转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川财建

锅炉烟尘治理及脱硫资金 35,000.00

[2009]213 号),递延收益摊销转入

大竹县人民政府(竹府定字[2010]73 号),递

技术改造项目资金 40,000.00

延收益摊销转入

四川省财政厅(川财企[2009]99 号),递延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30,000.00

益摊销转入

四川省财政厅(川财投[2009]104 号),递延收

标准化实验室和设备购置补助 30,000.00

益摊销转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川财建

生产废水处理及回收利用项目 40,000.00

[2010]228 号),递延收益摊销转入

四川省财政厅(川财建[2010]164 号),递延收

科技成果柔性 FTPV 项目补助资金 100,000.00

益摊销转入

四川省财政厅(川财企(2009)107 号、川财

柔性 FTPV 超低渗透环保燃油管 75,000.00

企[2010]46 号),递延收益摊销转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川

2011 年第二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30,000.00

财建[2011]352 号),递延收益摊销转入

大竹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竹经信[2012]65 号、

入园土地出让金返还 103,764.00 大竹县委(竹委定字[2012]156 号),递延收益

摊销转入

2-3-1-17

四川省财政厅(川财建[2012]281 号),递延收

汽车涡轮增压管路产业补助 250,000.00

益摊销转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技厅(川财教

FTPV 燃油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补助 50,000.00 [2011]337 号、川财教[2013]18 号),递延收益

摊销转入

四川省财政厅(川财企[2012]59 号),递延收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22,500.00

益摊销转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川

高性能车用制动软管总成项目补助 30,000.00

财建[2013]164 号),递延收益摊销转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川

尼龙管生产线厂房改扩建补助 17,500.00

财建[2013]298 号),递延收益摊销转入

高性能涡轮增压柔性管路系统项目补 四川省财政厅(川财企[2012]48 号),递延收

15,000.00

助 益摊销转入

拆迁补偿款 622,576.24 大竹规建局拨付,递延收益摊销转入

达州市财政局、达州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特种橡胶制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 300,000.00

(达市财建[2015]165 号)

产业安全监测资金 4,000.00 大竹县财政局拨付

达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达市人发[2015]5

2015 年校地合作项目补助 100,000.00

号)

两新党建工作补助经费 10,000.00 大竹县财政局拨付

新型环保多层复合燃油管项目研发补

120,000.00 大竹县人民政府(竹府定字[2015]307 号)

2015 年度自营出口奖励 197,000.00 大竹县人民政府(竹府定字[2016]144 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竹安

2015 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 2,000.00

委办[2016]11 号)

合计 5,062,676.66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取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根据发行人的纳税资料以及大竹县地方税务局、大竹县国家税务局出

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福翔科技在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

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2-3-1-18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根据大竹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福翔科技的经营活动和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

项目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及政策,报告期内没有违

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福翔科

技在产品质量及技术监督方面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的情形,也无产品投诉方面的不良记录。

十六、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及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

用及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十七、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发行人及福翔科技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

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文谟统先生、与其构成一致

行动人关系的文建树先生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

罚案件。

(三)发行人的经理王继胜先生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和行政处罚案件。

十八、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本所律师审阅招股说明书,特别是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所律

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包括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确认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所引致的法律风险。

十九、结论性意见

2-3-1-19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在主体

资格、实质条件等方面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不存在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

影响的情形。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全部申请材料尚待上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待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将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经证券交易所批

准后上市交易。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副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签署专用页)

2-3-1-20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九)》之签

署专用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宏 律师

(签名):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郭 勇 律师 经办律师:韩 冬 律师

(签名): (签名):___________

年 月 日

2-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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