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环科技: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19 09:5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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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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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下称“《创业板管理办法》”)、《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

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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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目 录

一、项目运作流程................................................... 5

(一)川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立项审核流程 .......................................... 5

(二)川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执行过程 .............................................. 5

(三)本保荐机构核查部门的内部审核程序及主要审核过程 ......................................................... 9

(四)内核委员会审核情况 ............................................................................................................10

二、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12

(一)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意见.........................................................................................................12

(二)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情况 ......................................................................................12

(三)内部核查部门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情况 ..................................................................................18

(四)内核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意见及落实情况 .......................................................................20

三、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完善情况及保荐机构核查情况 .................. 24

(一)利润分配原则........................................................................................................................24

(二)利润分配形式........................................................................................................................25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25

(四)利润分配的顺序....................................................................................................................25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25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26

(七)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27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28

四、按《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

见》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核查的补充内容..............................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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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实现了规范运作 .................................................29

(二)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情况......................................29

五、按《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财务会计信息进行核查的补充内容 .................. 29

六、保荐机构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

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6 号)对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影响发行人净利润的项目的尽职调查情况及

结论 ............................................................. 30

(一)收入情况核查........................................................................................................................30

(二)成本情况核查........................................................................................................................31

(三)期间费用情况核查 ................................................................................................................33

(四)净利润情况核查....................................................................................................................36

七、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情况.............................. 36

(一)公开发售股份的额度 ............................................................................................................37

(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比例..............................................................................................37

(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中费用的分摊..........................................................................................37

(四)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主体资格..............................................................................................38

(五)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的影响 .........................................38

八、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39

九、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存在的差异及解决情况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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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川环科技、发行人、公司 指 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川环有限 指 四川川环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湘财证券、本保荐机构 指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指 文谟统、文建树

福翔科技、子公司、全资 四川福翔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

子公司 子公司

社会公众股、A 股 指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每股面值为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1,495 万股,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普

本次发行 指

通股(A 股)的行为

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交易的行

上市 指

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信永中和会计师、申报会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次发行的发行

计师 人审计机构。

《公司章程》 指 《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报告期 指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 1-6 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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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运作流程

(一)川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立项审核

流程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在申报

条件基本成熟后方能提出立项申请。项目立项的基本流程如下:

1、项目组经调查认为项目可行并与客户达成基本合作意向后,向质量控制部

提出立项申请。

2、项目进入立项程序前,项目小组应向质量控制部提交下列文件的原件和电

子文档作为审查和存档之用:立项申请表、立项申请报告、项目预计时间表。

3、质量控制部在收到上述立项申请必备文件后,对立项材料及材料内容完备

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业务部门补正。材料符合要求的,

质量控制部将立项材料提交给立项评审委员会审核,经参加表决的委员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为通过评审,予以立项。

川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立项主要过程如下:

申请立项时间 2011 年 9 月 16 日

立项决策机构 立项审核小组

立项决策评估机构成员构成 王寓涛、刘屿、陈华、符强

立项评估时间 2011 年 9 月 23 日

立项决策评估机表决结果 4 名立项审核小组成员一致同意立项

(二)川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执行过

1、川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执行成员构成

项目角色及 进场

姓名 职务 所从事的具体工作

发挥的作用 时间

湘财证券北京承 保荐代表人、 2009 年 项目总协调,全面负责项目的运

胡文晟

销与保荐分公司 现场主要成 10 月 作和风险的控制,全过程参与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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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执行董事 员、辅导人员 职调查、访谈核查、上市辅导和

申报材料制作。

项目申请文件审核和项目重大问

湘财证券北京承

保荐代表人、 2011 年 题的风险控制,部分参与项目尽

姜杰 销与保荐分公司

辅导人员 7月 调、访谈工作、上市辅导和申报

高级执行董事

材料制作。

项目协办人、 现场关系协调、工作流程控制、

湘财证券北京承 项目现场负 上市辅导及验收、环保核查;全

2010 年

黄刚 销与保荐分公司 责人、现场主 套申报材料的主要材料内容的制

7月

高级经理 要成员、辅导 作;初步质量控制,全程参与项

人员 目尽调及部分访谈问核工作。

湘财证券北京承 项目组成员、 参与全套申报材料部分内容的材

2011 年

李佳庆 销与保荐分公司 现场主要成 料制作、全程参与项目尽调及部

9月

高级经理 员、辅导人员 分访谈工作。

2、川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组各阶段工作时间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工作,项目组各阶段工作时间如下:

阶 段 时 间

尽职调查阶段 2009 年 7 月-2012 年 3 月

辅导阶段 2009 年 10 月-2012 年 7 月

申报文件制作阶段 2012 年 3 月-2012 年 7 月

内部核查阶段 2009 年 8 月-2012 年 8 月

3、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川环科技聘请,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工作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在本次保荐工作中,根据《保荐管理办法》、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等相关

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发行人做了审慎、独立的调查工作。对于本次尽职调查,本

保荐机构项目组全体成员确认已履行勤勉、尽责的调查义务。

本保荐机构的调查是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等

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的。本保荐机构针对川

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尽职调查范围包括:发行人基本情

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人员调查、组织机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募集资金运用、股利分配、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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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未来可持续发展能力、发行人或有风险以及其他需关注的问题等多个方面。在

调查过程中,本保荐机构项目组成员实施了必要的查证、询问程序,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方式:

(1)先后向发行人及发行人各职能部门、发行人的股东、关联方发出尽职调

查提纲,对发行人的各个部门进行调查了解,收集与本项目相关原件、资料,并

进行查阅和分析。

(2)多次与发行人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

业务部门经理、相关业务人员等人员访谈。

(3)与发行人律师和会计师进行了沟通和相关询问调查。

(4)实地调查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

(5)向包括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债权人、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同行业

公司等在内的第三方就有关问题进行广泛查询。

针对川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尽职调查主要过程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阶段 主要工作内容

调查发行人的改制、设立、历史沿革、发起人、重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重

组等情况;了解发行人在设立、股权变更、资产重组中的规范运作情况;并

收集相关资料。

调查和了解发行人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股东历次出资情况、与发行人相关

协议;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和其他限制权力的情况;主要

发行人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变化情况或未来潜在变动情况,并收集相关资

基本情况 料。

查阅发行人员工名册、劳务合同、工资表和社会保障费用明细表等资料,向

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发行人在国家用工制度、劳动保护制度、社会

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执行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调查和了解发行人资产权属及其独立性;业务、财务、机构的独立;发行人

商业信用情况等;并收集相关资料。

调查汽车胶管制造行业发展、同行业竞争状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收集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了

业务与技术

解行业监管体制和政策趋势;调查发行人所处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特点,了解

发行人所属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等,并收集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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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发行人的技术研发、采购销售情况,了解发行人的生产流程、经营

模式,所需材料的市场供求情况,发行人的研发能力和激励措施等,并收集

相关资料。

同业竞争与 调查发行人的关联方基本情况、关联方关系、同业竞争情况,了解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 同业竞争对发行人的影响及解决措施,并收集相关资料。

查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发行人的说明等

董事、监事、 文件,与上述人员访谈,了解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执业操守、兼职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 对外投资情况等;查询发行人历次三会会议记录,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

及其他核心人 高管的变化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员调查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与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员工沟通等方法,了解发行人

高管人员的胜任能力及是否勤勉尽责。

查阅发行人组织结构图、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

组织机构与内 记录、会议决议、会议议案及决议公告、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鉴证报

部控制 告》、发行人治理制度等文件,抽样测试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了

解发行人组织机构、运作情况、内部控制环境、股东资金占用等。

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及相关的财务资料、税务资料、评估报告进

行审慎核查,结合发行人实际业务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并对重要的财务事项

财务与会计

例如销售收入的确认、产品毛利率、存货、应付票据、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

营现金流量等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调查发行人未来三年的发展计划、中长期发展战略等情况,了解发行人发展

业务发展目标

目标与目前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关系等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查询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环评批复文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运用 等,结合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

对发行人未来经营的影响。

调查发行人的股利分配政策、历次股利分配、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等情况,

股利分配

并收集相关资料。

调查发行人经营风险、重大合同执行情况、诉讼和担保等情况,分析可能对

发行人

发行人业绩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主要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可能带

或有风险

来的主要影响。

4、保荐代表人参与尽职调查时间及主要调查过程

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胡文晟先生、姜杰先生于2011年9月开始全程参与本

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其尽职调查范围主要包括: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机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募集资金运用、发行

人或有风险等。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方法和过程与其他项目组成员对

本项目尽职调查一致。

保荐代表人胡文晟先生、姜杰先生按照《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

序的审核指引》(发行监管函【2011】75号)的要求,组织项目组对发行人的主

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访谈,对公司存货进行了实地监盘,走访发行人的商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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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的颁发部门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走访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有关

部门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并与经办人员进行访谈,函证发行人的重要合同,核查发

行人的环保情况等。

保荐代表人胡文晟先生、姜杰先生按照《关于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尽职调查工

作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监管函【2011】135号)的要求,

通过征信平台获取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并对其所载明的信息出具专项核查意

见。

(三)本保荐机构核查部门的内部审核程序及主要审核过程

1、内部审核程序

第一阶段: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项目执行过程中,本保荐机构的内部核查部门(质量控制部)全程关注并适

时参与了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2012年9月17日-21日,质量控制部相关质量控制

人员到项目现场,实地查看项目进展情况,了解项目中出现的问题,给予相应技

术指导,从而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较好地完成了项目的事中管理和控制。

第二阶段:项目的初审和内核审查阶段

项目组填制《创业板保荐项目尽职调查问核表》,与申报材料一并作为《内

核申请》的附件报质量控制部初审;质量控制部发现问题,会同项目小组合作修

订;召开质量控制部会议审核申报材料,如发现问题,项目小组应根据质量控制

部会议的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初审结束后,质量控制部应将全套材料分发

给参会内核委员,并召开内核会议,内核委员会应恪尽职守,独立判断项目质量

和风险。内核委员会同意申报的,应签发内核意见;不同意申报的,项目终止运

行,转入完结类管理。项目小组应按照内核会议的意见对申报材料做进一步修改、

完善,交质量控制部审核。

内核委员会成员为9-15人,由公司内的专业人员和公司外的有关专家组成。每

次出席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最低不少于5人,具体参会人数和人员由内核负责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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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项目的类型及复杂程度确定。只有经参加内核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记名表

决通过的项目,其申请材料及有关书面意见才可报送证监会、交易所等审核机构。

在项目核查过程中,凡参与项目承揽和承做的内核委员均应当回避。

2、主要审核过程

本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部门为质量控制部,参与本项目审核的人员共计4名,

包括龙荣、胡春梅、马宁、郭勇。

质量控制部成员对本项目的主要审核过程具体如下:

(1)2011年9月,项目组提交立项申请后,质量控制部对立项材料及材料内

容的完备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业务部门补正。材料符

合要求的,质量控制部将立项材料提交给立项评审委员会审核。

(2)项目执行过程中,质量控制部全程关注并适时参与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

制。质量控制部相关人员视需要到项目现场,实地查看项目进展情况,了解项目

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

(3)申报材料审核:2012年9月14日,项目组将内核申请材料报送质量控制

部。2012年9月17日-21日,质量控制部相关人员龙荣、胡春梅、马宁、郭勇通过实

地察看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主要办公场所,查阅工作底稿,与发行人主要管理

人员访谈以及对项目组成员进行问核等方式,现场了解了项目情况,并针对关注

的问题提出了反馈意见,项目组以书面方式对质量控制部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

回复。

(四)内核委员会审核情况

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小组对川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内核的主要过程如下:

1、内核委员现场核查

2012年3月-2012年8月,本保荐机构分管投行业务的副总裁王新先生先后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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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到项目现场、内核负责人王寓涛女士先后三次到项目现场,通过实地察看发行

人生产经营场所、主要办公场所、查阅工作底稿、与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及其它

中介机构进行访谈等方式,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掌握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同时,

王新先生和王寓涛女士积极关注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解决方

案。

2、内核委员会审核过程

参与本保荐项目的内核委员共有7名,具体名单如下:

姓名 学位 职 务

王寓涛 学士 总裁助理,内核负责人

王 新 博士 副总裁,内核委员

符 强 硕士 财务总部总经理,内核委员

朱开学 硕士 深圳三部总经理,内核委员

赵寒松 硕士 上海二部总经理,内核委员

何声焘 硕士 上海一部总经理,内核委员

金庆新 硕士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内核委员

2012年10月23日,内核委员会在北京召开内核会议,审议川环科技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会议首先听取了项目组关于川环科技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情况介绍,然后听取了质量控制部的审核报告,同时

参考了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和出具的文件,对主要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

3、问核情况

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行监

管函[2013]346号)的规定,公司质量控制部于2014年2月25日将《关于保荐项目重

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适用于创业板)》(以下简称“《问核表》”)发

送给项目组,项目组根据质量控制部的要求填写《问核表》,查验并记录相应工

作底稿;2014年3月14日,项目组将《问核表》及查验记录报质量控制部审核。2014

年4月21日,质量控制部组织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召开问核

会,项目组就问核表中的事项逐一阐述了核查情况、核查方法和核查程度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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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业务负责人和质量控制部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询问。问核会后两名签字保荐代表

人誊写了《问核表》所附承诺事项并签字确认,保荐业务负责人在《问核表》上

签字确认。

4、内核委员会表决结果

内核会议讨论结束后,参会内核委员进行了投票表决。经表决,内核委员7票

同意,表决通过,表决结果符合我公司内核会议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原则,同意

推荐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材料上

报中国证监会。

二、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一)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意见

1、立项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

2011年9月22日至2011年9月23日,本保荐机构立项评审委员会对四川川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立项申请进行了立项评

审。经评审立项评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具备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2、立项评估决策机构审核结论

本保荐机构立项评估决策机构对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立项申请的审核结论为:同意立项。

(二)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情况

本保荐机构项目组成员通过尽职调查发现的发行人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如

下:

1、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五险一金”缴纳情况的说明

(1)项目组核查及督促企业解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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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项目组对川环科技及其子公司福翔科技“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

进行了核查,发现公司职工的失业保险部分缴纳,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未缴纳,

主要原因:由于公司所在地大竹县位于四川东部,属于西部大开发地区,经济发

展水平相对东部沿海地区落后。当地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地方对于国

家政策精神的理解程度不一致,行政主管部门也未对企业强制要求;另外,公司

农村籍员工较多,且流动性较大,工作较短时间就离职的情形常有发生,其缴纳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意愿较低,公司在就是否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问题征

询其意见时,部分员工不愿意缴纳。2012年2月前虽然公司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

金,但是经个人申请,公司为其提供宿舍。

经过项目组的督促,公司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多次联系,川环科技和福翔科

技分别从2005年10月、2007年8月开始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

2012年2月开始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2012年7月开始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2012

年2月开始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福翔科技可能涉及补缴的具体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时间 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 合计

2012 年度 136,300 163,997 300,297

2011 年度 648,233 1,472,682 2,120,915

合计 784,533 1,636,679 2,421,212

大竹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2014年4月15日出具《证明》,自2010年1月1日

起至今,公司及其子公司福翔科技遵守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

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金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欠缴养老保险、生

育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金的情形,上述期间不存在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的记录。

大竹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局于2014年4月15日出具《证明》,自2010

年1月1日起至今,公司及其子公司福翔科技遵守企业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金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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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欠缴医疗保险金的情形,上述期间不存在受到相

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大竹县就业服务管理局于2014年4月15日出具《证明》,自2010年1月1日起至

今,公司及其子公司福翔科技遵守企业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金有关法律法规及政

策的规定,不存在欠缴失业保险金的情形,上述期间不存在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

记录。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竹县管理部于2014年4月15日出具《证明》,公

司及其子公司福翔科技自2010年1月1日起至今,遵守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

法规及政策规定,已于2012年2月为职工开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按时足额为职工

缴纳住房公积金,没有拖欠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

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对于因报告期内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可能带来的补缴风

险,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文谟统已出具书面承诺:如因发行人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

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产生补缴义务或遭受任何罚款或损失,文谟统将承担该等

补缴义务、罚款或损失。

(2)项目组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由于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受到处罚的《证明》,

发行人未因此等事实受到处罚;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了相关书面承诺,

发行人的利益也不会因此等事实受到损失,项目组认为,该等事实不会对本次发

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2、关于发行人前身川环有限设立及 2 次增资事项,验资机构不具证券从业资

格情况的说明

(1)项目组核查情况及解决情况

经项目组核查,2002年川环有限设立、2009年川环科技定向增发1,000万股收

购福翔科技、2010年川环科技增资200万股时,验资机构四川鹏程会计师事务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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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责任公司与达州锦桓会计师事务所当时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

解决措施:经过项目组督促协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上述事项出具

了“XYZH/2012CDA4008-5号”《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专项复核意见》。对川环科

技的前身川环有限2002年设立,四川鹏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川

鹏程验报字(2002)015号”《验资报告》;2009年川环科技定向增发1,000万股股

份收购福翔科技,达州锦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达锦桓会所验报

[2009]第125号”《验资报告》;2010年川环科技增资200万股,达州锦桓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达锦桓会所验报[2010]第130号”《验资报告》及相关

情况进行了专项复核。

复核意见:“经复核,上述三次出资手续齐备,出资到位,不存在瑕疵”。

(2)项目组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项目组认为该等未达到企业上市要求的情况已经规范,不会对本

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3、关于发行人使用专利情况的说明

(1)项目组核查情况及解决情况

项目组对公司正在使用的专利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其中有正在使用的7项专

利的专利权人为文谟统。项目组认为这7项专利系文谟统在川环科技任职期间,利

用公司设备条件和研发资源所取得的研究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一章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

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

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的规定,文谟统所取得的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权实际应属于发行人。

2010年3月16日,经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2010年5月19

日,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文谟统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原文谟统名下

的4项专利权按每项专利作价1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发行人;2011年12月16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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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文谟统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原文谟统名下的3项专

利权按每项专利作价1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发行人。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这7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均变更为公司,专利明细如下:

序号 产品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日期

一种 FTPV 柔性氟材料 2007 年 2009 年

1 发明专利 ZL200710147027.3

低渗透燃油管 8 月 22 日 7 月 22 日

2007 年 2008 年

2 一种薄膜缠绕复合管 实用新型 ZL200720183575.7

10 月 7 日 8 月 27 日

2007 年 2008 年

3 一种车用树脂复合管 实用新型 ZL200720183577.6

10 月 7 日 6 月 25 日

2008 年 2008 年

4 一种软管连接锁紧装置 实用新型 ZL200820008452.4

3 月 15 日 12 月 10 日

一种输送新型环保制冷剂 2010 年 2011 年

5 实用新型 ZL201020149622.8

的 FTPV 柔性氟材料空调管 4月6日 8 月 31 日

一种输送新型环保制冷剂 2010 年 2011 年

6 实用新型 ZL201020149621.3

的 THV 氟材料空调管 4月6日 6月8日

2010 年 2011 年

7 一种覆金属膜车用复合管 实用新型 ZL201020149615.8

4月6日 8 月 31 日

(2)项目组核查意见

发行人作为原文谟统7项专利权的实际权利人,以每项专利作价1元的受让价

格受取得上述7项专利权,完备了职务发明创造归属权。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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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合法、有效、完整,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4、督促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说明

(1)项目组核查情况

辅导和尽职调查期间,项目组核查了发行人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制度,发现

发行人没有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各

专门委员会制度,没有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及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对外重大

投资及关联交易也没有制度规范等问题。

在辅导期内,项目组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

理结构及内部控制制度。

1)要求发行人制订了“三会”议事规则及《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

书工作制度》,建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并

制订了议事规则,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督促发行人制订了《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

2)要求发行人制订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对

外投资管理办法》、《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货币

资金管理办法》、《内部审计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并要求发行人设立了独立

的内部审计部门。

3)项目组成员核查了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发行

人“三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决议内容真实有效。

(2)项目组核查意见

经辅导及规范,发行人已经基本具备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

制度,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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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核查部门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情况

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质量控制部)相关质量控制人员于2012年3月-

2012年8月,对发行人不定期进行现场核查工作,对全套申报材料和项目组的工作

底稿进行了仔细核查。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在进行内部核查时,针对发行人

历史沿革、经营战略等方面,提出如下主要问题,项目组进行了认真核查并进行

说明及落实如下:

1、发行人在本次募投项目建成达产后其生产能力大幅提高,请说明发行人

如何消化新增产能?

【说明及落实情况】:

(1)持续增长的市场需求是项目产能消化的基础

胶管是广泛应用于工程机械、汽车、摩托车、采矿、冶金、石油、化工、建

筑、航空、航海、农林园艺、医疗、家用等诸多领域的大宗橡胶制品,主要应用

于汽车工业。汽车胶管行业是胶管产业中最为主要的细分行业,汽车工业发展迅

速,汽车胶管的种类也日益增多,从原来的散热、刹车用、扩大到液压、燃料、

空调等各个系统,汽车橡胶软管作为汽车上的重要零部件,已被各大汽车生产商

纳入汽车零部件全球采购范围内。随着国外汽车产业继续向中国转移以及国内自

主汽车品牌的配套需要,胶管市场需求量还将进一步扩大。此外,石油工业、煤

炭工业技术进步和工程机械、农用机械的同步增加,使得汽车工业以外的胶管的

需求也不断增加。具体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二、行业

基本情况”。公司良好的产品质量、技术优势、品牌信誉及所处行业地位,是消

化新增产能的坚实基础。

(2)目前的市场竞争格局有利于公司产能的发挥

近年来,随着中国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公司的汽车胶管产品实现了快速增

长,公司自设立后即坚持创新发展战略,基于准确的市场判断和研发平台的支持,

公司重点研发和生产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报告期内,公司核心产品汽车燃油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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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胶管及总成、汽车冷却系统胶管及总成的销售收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一直稳定在70%以上。

根据行业数据统计分析,2013年、2014年、2015年,公司汽车胶管产品市场

占有率分别为10.91%、11.96%、11.51%,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增长,公司产品的

市场占有率保持了持续稳定增长的趋势。在未来几年国内汽车市场需求持续增长

的大背景下,公司的产能成为了制约公司发展的瓶颈。本次公司计划运用募集资

金解决目前产能不足的问题,同时增加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车用涡轮增压胶

管新产品,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能力。

(3)公司拥有良好的品牌形象与优质的长期客户基础

经过多年的发展与积累,公司已成为了车用胶管行业的主流供应商,“川环”

品牌在业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品牌影响,获得了“四川省著名商标”、“全

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四川省质量信用AAA企业”称号。公司充分利用现有

优势和较完善的营销策略、畅通的国内外销售渠道,进一步扩大了市场影响力,

更好地参与了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取得更大的市场份额。

由于进入主机厂的供应目录前需要较长时间的认证,因此主机厂更换供应商

的成本较大,周期较长。公司依托较强的研发平台和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利用自

身品牌优势和较完善的营销策略、畅通的国内外销售渠道,积极进行客户培育。

目前公司已与长安、长安福特、比亚迪、江淮、吉利、奇瑞、北汽、上汽五菱、

建设雅马哈、大长江、五羊本田等60多家汽车主机厂、50多家摩托车厂商,以及

200多家二次配套厂商建立了稳定的供配关系,客户群体涵盖了国内大多数整车制

造企业,形成了较为明显的市场优势地位。同时也进入了福特、菲亚特、三菱、

比亚乔等国际汽车大集团的全球采购体系。丰富的客户资源和储备为公司后续发

展奠定了良好的市场基础,进入国际大型汽车制造集团的全球采购体系,也将进

一步推动公司研发、生产、销售各方面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综上,公司的车用胶管系列产品具备了较高的行业地位和市场竞争优势,下

游应用领域的市场需求空间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完全能够消化新增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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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核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意见及落实情况

1、请项目组针对发行人毛利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事项进行核查并披露

具体原因和影响因素。

【说明及落实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与可比国内上市公司的综合毛利率对比如下:

可比上市公司 主营产品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鹏翎股份(300375) 汽车用橡胶软管 29.91% 27.10% 23.36%

美晨科技(300237) 汽车减震橡胶制品、胶管 33.29% 31.59% 29.70%

中鼎股份(000887) 密封件 30.76% 29.67% 28.16%

双林股份(300100) 注塑和冲压汽车零部件 26.88% 26.99% 26.82%

长春一东(600148) 汽车离合器 28.74% 31.80% 29.33%

平均 29.92% 29.43% 27.47%

本公司 33.64% 34.35% 36.00%

注:(1)数据来源:WIND 咨讯平台;(2)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分类标准为中国证监会公

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报告期内,公司的综合毛利率水平高于同行业的国内可比上市公司,主要原

因:

(1)虽然可比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都为汽车零部件生产,但产品之间

的差异非常大,所以各自的综合毛利率水平也有差异。

(2)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力量雄厚,科研成果转化广泛应用于生产。

公司核心的汽车燃油系统胶管和汽车冷却系统胶管产品的更新升级紧跟汽车市场

发展趋势,技术含量和质量保障程度较高,产品单位附加值高。

(3)公司积累了多年的配方设计及工艺制造经验,工艺技术成熟,产品质量

稳定。公司不断强化技术标准管理、生产工艺编制和现场技术指导。严格按照客

户下达订单的要货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组织技术攻关和生产协调。按质量技术

标准组织生产,满足用户的质量技术要求及特殊要求,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

产品的毛利率。

(4)目前公司生产各类胶管供配 60 多家汽车主机厂、50 多家摩托车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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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 200 多家二次配套厂商,各种类规格产品达到 7,000 多种,能够最大程度的满

足客户需求,丰富的产品结构增强了公司的议价能力。另外,公司通过不断改进

生产工艺流程,最大限度提高各类产品生产流程管理的统一化,由于规模经济的

提高导致各品种单个产品的生产成本得到控制,相应提高了产品的毛利率。

(5)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制订了采购制度、成本控制

等一系列内控制度,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控制流程细节,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有效

降低了生产成本。公司制订产品各工序的标准成本,对生产人员的耗材进行严格

考核,减少了材料的非生产损耗。

(6)公司在国内车用胶管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产品品种及市场份额居行业

前列。公司汽车用胶管系列产品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行业景气度维持了较高

水平,整体毛利水平较高。

(7)由于上述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产品种类和结构与公司车用胶管产品存

在较大差异,为更加便于比较,以下选取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鹏翎股份”)和上市公司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晨科技”)

两家有类似汽车胶管产品的公司进行毛利率对比分析。

1)鹏翎股份汽车胶管产品与公司车用胶管产品对比分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2 年度 2011 年度

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

鹏翎股份 川环科技 鹏翎股份 川环科技

主营业务收入 76,055.49 37,480.07 65,142.19 36,782.71

主营业务成本 58,287.48 23,698.17 48,153.58 24,020.38

主营毛利率 23.36% 36.77% 26.08% 34.70%

各类零配件估计收入 21,793.10 4,230.83 16,987.14 4,198.52

除各类零配件外收入 54,262.39 33,249.24 48,155.05 32,584.19

各类零配件占生产成本比重 33.99% 16.23% 32.07% 15.89%

各类零配件成本 19,811.91 3,846.21 15,442.85 3,81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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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度 2011 年度

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

鹏翎股份 川环科技 鹏翎股份 川环科技

除各类零配件外成本 38,475.57 19,851.96 32,710.73 20,203.54

除各类零配件收入外

29.09% 40.29% 32.07% 38.00%

主营毛利率

注:(1)各类零配件属于外购配件产品,系构成车用胶管总成的零配件,假设各类零配

件估计收入=各类零配件估计成本*110%;

(2)数据来源:鹏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根据上表分析,扣除直接外购的各类零配件影响因素,2011 年和 2012 年,公

司除各类零配件外的主营毛利率分别为 38.00%和 40.29%,鹏翎股份除各类零配件

外的主营毛利率分别为 32.07%和 29.09%。

2)美晨科技同类产品与公司车用胶管产品对比分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与上市公司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同类产品对比 美晨科技 发行人 美晨科技 发行人

胶管业务收入 31,245.99 43,889.58 23,625.43 41,977.23

胶管业务成本 18,194.49 29,108.35 13,265.04 27,525.95

胶管业务毛利 13,051.50 14,781.23 10,360.39 14,451.28

胶管业务毛利率 41.77% 33.68% 43.85% 34.43%

单位:万元

与上市公司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2011 年度

同类产品对比 美晨科技 川环科技 美晨科技 川环科技 美晨科技 川环科技

胶管业务收入 18,100.71 39,798.04 12,522.95 37,480.07 11,579.16 36,782.71

胶管业务成本 10,582.76 25,512.79 7,950.50 23,698.17 7,512.58 24,020.38

胶管业务利润 7,517.95 14,285.25 4,572.45 13,781.90 4,066.58 12,762.33

胶管业务毛利率 41.53% 35.89% 36.51% 36.77% 35.12% 34.70%

数据来源:美晨科技年报资料。

2011 年、2012 年、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4.70%、36.77%、35.89%、34.43%、33.68%;美晨科技胶管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5.12%、36.51%、41.53%、43.85%、41.77%,除 2012 年与发行人基本持平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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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年度均高于发行人。

2、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期末余额较大的情况,请项目组结合发行人业

务模式、存货周转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分析合理性。

【说明及落实情况】:

(1)虽然可比同行业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同样为汽车零部件生产,但各自的产

品还是有非常大的差别。按照汽车胶管行业惯例,公司为保证主机厂客户生产的

足额供货,需要提供 2-3 个月的供货铺垫,相应影响了存货周转水平。随着公司

业务规模的逐年增长,存货规模相应增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由 2013 年的

25,512.79 万元增加到 2015 年的 29,108.35 万元,增幅为 14.09%;报告期内公司加

大存货管理力度,有效提高了存货周转速度,存货账面价值由 2013 年的 11,710.71

万元增加到 2015 年的 11,261.98 万元,增幅为-3.83%,存货增长趋势与主营业务成

本增长匹配。

(2)为了稳定成本、保证生产需要的战略角度出发。公司主要原材料三元乙

丙橡胶、丁腈橡胶、氟橡胶、炭黑和各种编织线的消耗量较大,且单位价值较

高;同时公司产品有四大类、七千多个品种规格,为了满足客户需求量,准时交

货,需要提前做好生产前的各种原辅材料准备,保证原材料的及时供应,安全库

存量较大。

(3)由于国内主机厂大部分已经实行零部件采购零库存管理模式,公司为保

证供货及时,必须保持相当数量的库存商品满足主机厂的生产需求。与行业内其

他上市公司相比,公司产品批量较小,品种规格较多,如同行业公司各种规格胶

管产品一般为 2,000-3,000 多个品种规格,而公司品种规格达到了 7,000 多个,相

应地占用了更多存货。

(4)由于特种橡胶、专用性外协配套件,机器设备专用配件国外采购,国内

无法购买。为了满足客户需求,不能在一般市场上购得通用配件,只能在原厂配

备原机或原件。因此公司需要储备适量的备用配件或半成品,品种规格越多,备

品或备件越多。

总体来说,公司建立健全了应收账款信用政策,完善了应收账款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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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货款回笼。虽然存货由于行业特性和公司自身特点周转较慢,但整体资产使

用效率较好,公司具备良好的资产周转能力。目前,公司处于快速发展阶段,随

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资产周转率水平将进一步提高。今后公司将通过 ERP

管理系统,加强精细化管理,通过与主机厂客户的信息联动,加强存货管理,降

低存货备货水平,提高存货周转水平。

3、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较大的情况,请项目组进行核查并披露具

体原因和影响因素。

【说明及落实情况】:

公司按照行业惯例一般先发货给客户装车使用合格后开具发票,发票送达给

客户审批挂账后,主机厂按付款周期 2-3 个月滚动式结算方式付款;对于其他中

小客户或新客户,一般按收款周期 1-2 个月滚动式付款;个别客户要货量比较少

的实行现款发货结算。根据应收账款账龄分析,截至 2013 年末、2014 年末、2015

年末、2016 年 6 月末,公司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占比分别为 94.70%、

96.00%、95.05%、86.89%,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较低。同时,公司按应

收账款账龄分别提取了坏账准备。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保持了持续稳定的增长势头,主营业务收入由 2013

年的 39,798.04 万元增加到 2015 年的 43,889.58 万元,增幅为 10.28%。公司业务的

拓展相应增加了应收账款水平。公司始终保持较为严格的销售及应收账款管理制

度,应收账款周转率在报告期内保持了逐年稳定增长,总体保持在合理的水平。

三、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完善情况及保荐机构核查情况

2014年4月18日,发行人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经修订的上市后使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股利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拟按下述原则执行股利分配: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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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

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

股利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

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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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3、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资产总额的20%;

②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③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4、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作为下属全资子公司福翔科技的唯一股东,就公司本

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子公司分红事项承诺如下: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子公司实行与公司一致的财务会计制度;子公司每年现金

分红的金额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并确保公司有能力实施

当年的现金分红方案,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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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

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

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七)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

和决策机制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

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

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

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

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1-2-27

川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

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

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

补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

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同意。

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注重投资者投资

回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较好地兼顾了投资者的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发行人上

述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已在招股说

明书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充分披露;发行人利润分配决策制度健全、有效,

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1-2-28

川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四、按《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

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核查的补充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4 号)等文件的相关

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

查,并按该文件的要求补充如下:

(一)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实现了规范运作

根据对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等一系列内部控

制制度的核查,对发行人的有关人员及主要供应商、客户和关联方的访谈,以及

对发行人内部审计部门及审计委员会运作情况的了解,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财

务管理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确保了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告编制

具有良好基础。

(二)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经

营情况

根据对发行人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和行业有关情况的尽职调查和相关人员的

访谈,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行业趋

势情况和市场竞争情况等进行了充分披露,财务信息披露和非财务信息披露能够

相互衔接。

五、按《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

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财务会计信息进行核

查的补充内容

湘财证券作为川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

《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0 号)、《企

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告[2012]14 号)、《会计监管风险提示》、《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2-1-2-29

川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从与财务信息相关的

21 个方面对川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财务会计信息进行

了专项核查工作。经过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情况,符合创业板的发行申报要求。

六、保荐机构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

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6

号)对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准确性

和完整性、影响发行人净利润的项目的尽职调查情况及结论

(一)收入情况核查

保荐机构通过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财务审计报告、按产品构成分类的明细

表,通过询问会计师及发行人财务主管人员,分析各产品变化情况;取得同行业

上市公司鹏翎股份、美晨科技、中鼎股份、长春一东等公司公开披露的年报数据,

分析行业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保荐机构通过对比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

公司的发展情况,核查发行人收入构成及其变动情况的合理性。

保荐机构通过取得发行人主要产品报告期价格变动的资料,了解报告期内的

价格变动情况,分析发行人主要产品价格变动的基本规律及其对发行人收入变动

的影响;通过搜集市场上相同或相近产品的价格信息和近年的走势情况,与发行

人产品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比较,分析是否存在异常;取得发行人报告期主要产

品的销量变化资料,了解报告期内主要产品销售数量的变化情况,分析发行人主

要产品销量变动的基本规律及其对发行人收入变动的影响。

另外,保荐机构通过对发行人业务人员及销售人员进行访谈,对其下游客户

进行访谈,通过了解行业性的政策文件,对行业现状及未来进行判断,分析其与

同行业发展趋势是否保持一致。

经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规模增长符合车用橡胶软管行业的整体发展趋势,

发行人收入构成及变化情况符合行业和市场同期的变化情况。发行人产品价格、

2-1-2-30

川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销量及变动趋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可比。

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多为国内大中型整车制造商和主机厂,保荐机构通过查阅

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客户股权结构文件(工商登记资料和章程)和走访,确认了

主要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以及交易的真实性。核查重点放在交

易金额的准确反映及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况,从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

确认时点、会计记录、回款记录、函证结果等,证明发行人不存在虚假记录销售

金额的情形。

(二)成本情况核查

1、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价格及其变动趋势与市场上相同或相近原材料

和能源的价格及其走势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异常。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及

单位能源耗用与产能、产量、销量之间是否匹配。报告期发行人料、工、费的波

动情况及其合理性。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采购明细账,对营业成本构成情况进行分

析,对主要供应商进行访谈、函证,取得市场上同期同质原材料及能源的价格波

动情况数据,对比分析发行人数据与市场数据情况。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主

要原材料以及能源的价格及其变动趋势与市场行情基本相符,不存在显著异常情

况,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原材料构成及占营业成本比例相对稳定。

2、发行人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报告期成

本核算的方法是否保持一贯性。

保荐机构通过对发行人财务人员进行访谈,和申报会计师进行沟通,取得本

报告期内发行人成本核算相关资料,对生产部门进行访谈,现场考察企业的生产

流程,分析发行人自身业务特点与成本核算方法的恰当性,判断发行人目前的成

本核算方法是否与生产流程和生产特点相匹配。

保荐机构通过核查发行人对成本费用的归集与分配情况,判断发行人成本归

集的合理性与分配的准确性。取得发行人成本核算方法,取得发行人成本费用归

2-1-2-31

川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集表与分配表,计算成本归集与分配的准确性及各期核算的一致性。经核查,报

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成本构成基本稳定,发行人成本核算方法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和

会计准则的要求,报告期成本核算的方法保持了一贯性。

3、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与原有主要供应商交易

额大幅减少或合作关系取消的情况。发行人主要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实际履行情况。

是否存在主要供应商中的外协或外包方占比较高的情况,外协或外包生产方式对

发行人营业成本的影响。

保荐机构通过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采购明细账,对报告期内签订的重大采

购合同进行函证、对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进行现场访谈,核查主要供应商的主

要股东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经核查,发行人主要供应商较为稳定,不存

在与原有主要供应商交易额大幅减少或合作关系取消的情况。

保荐机构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签订的主要采购合同,通过检查公司收货单、

验收单及现场查看存货、取得存货盘点表等程序,确认发行人主要采购合同均正

常履行。

4、发行人存货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

项目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情况。发行人存货盘点制度的建立和报告期实际

执行情况,异地存放、盘点过程存在特殊困难或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的盘

存方法以及履行的替代盘点程序。

保荐机构通过访谈公司财务人员、取得发行人审计报告、取得存货明细表,

取得报告期内收、发、存明细表并进行详细分析、取得报告期内相关采购合同及

销售合同,现场进行存货监盘,取得各期存货盘点表,分析各期收入确认及成本

结转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存货成本核算方法及过程合理,结转及时准确,发行人存货

销售收入与成本配比。通过现场监盘,发行人存货真实存在,不存在将本应计入

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项目的情况。

保荐机构通过取得存货相关的制度文件、复核存货盘点相关资料、复核审计

2-1-2-32

川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师工作底稿,经核查,发行人制定了较为健全有效的有关存货管理的内部控制制

度。发行人制定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存货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通

过制度加强存货管理和盘点工作,规范存货的验收入库、耗用、销售与核算及存

货的盘点程序,确保存货的安全和完整,发行人有关存货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

陷。

保荐机构通过询问公司相关销售人员、财务人员,取得异地存放、第三方保

管或控制的存货清单。保荐机构赴项目现场进行了实地盘点,并取得异地存货的

询证函。

(三)期间费用情况核查

1、发行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构成项目是否存在异常或变动幅度

较大的情况及其合理性。

保荐机构通过取得发行人期间费用科目余额表、明细账等财务资料,对比分

析各科目总金额及其变动情况、分析报告期内各项目占营业收入比重变动情况,

具体分析各明细项目变动情况、抽查部分凭证,访谈财务人员其费用核算的具体

情况、项目之间的分配方法等,经核查,发行人期间费用增减变动与收入变动基

本一致,各期间费用明细项目不存在重大异常变动。

2、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销售费用率相比,是否合理。发行人

销售费用的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的一致性,销售费用的项目和金额与

当期发行人与销售相关的行为是否匹配,是否存在相关支出由其他利益相关方支

付的情况。

保荐机构通过公开渠道获取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将发行人期间销售

费用率情况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了对比分析。经核查,发行人销售费用占当期

营业收入的比例与可比上市公司基本相符。

保荐机构对比分析了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变动趋势及销售费用变动趋

势。发行人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营业收入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6.28%、

5.35%、4.89%,整体保持了稳定增长的趋势。发行人销售费用2013年较2012年增

长20.30%、2014年较2013年下降15.66%、2015年较2014年增长2.78%。具体情况如

2-1-2-33

川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下: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项目

金额/占比 增长率 金额/占比 增长率 金额/占比 增长率

销售费用(万元) 2,794.26 2.78% 2,718.59 -15.66% 3,223.36 20.30%

营业收入(万元) 44,156.95 4.89% 42,098.99 5.35% 39,961.41 6.28%

销售费用/营业收入 6.33% - 6.46% - 8.07% -

经核查,发行人2014年度销售费用增长率低于销售收入增长率,主要原因系

2014年度公司产品修理费下降所致。产品修理费下降的主要原因系2013年度公司

部分主要客户临时更改生产车型,造成供配产品需要进行就地裁切、装配配套件

等改造工作,发生了较大金额的修理费用支出,增加了公司2013年度销售费用,

相应导致2014年度销售费用增长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

经核查,发行人销售费用的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基本保持一致性,

销售费用的项目和金额与当期发行人与销售相关的行为匹配,不存在相关支出由

其他利益相关方支付的情况。

3、发行人报告期管理人员薪酬是否合理,研发费用的规模与列支与发行人当

期的研发行为及工艺进展是否匹配。

保荐机构通过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表,对比分析报告期各

期薪酬变动情况,取得发行人研发支出明细表、发行人在研项目的立项以及进度

文件、与发行人相关研发人员、财务人员进行访谈,了解了研发项目的进度及支

出构成情况。保荐机构向申报会计师询问发行人研发支出列支方式的恰当性与准

确性等。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管理人员薪酬合理,发行人研发费用的规模与发

行人当期的研发行为以及工艺进展相匹配。

4、发行人报告期是否足额计提各项贷款利息支出,是否根据贷款实际使用情

况恰当进行利息资本化,发行人占用相关方资金或资金被相关方占用是否支付或

收取资金占用费,费用是否合理。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贷款情况,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无借

款费用资本化之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财务费用主要为利息支出和贴现利息。

2-1-2-34

川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同时,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往来款项明细账。

经核查,由于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发行人曾经向关联方文谟统、文建树借

入资金,以及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福翔科技向关联方王平东、文建树、李忠明借

入闲置资金用于日常业务运营,借入资金年利率为8.4%。

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福翔科技业务持续稳定发展,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日

常经营资金需求增加。由于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周期较长,贷款资金到位的时间

和金额难以满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需要。在此背景下,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发

行人关联方临时性借入资金,全部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有效补充了流动资金

的不足。同时,资金利率系参考大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无担保信用类贷款的

利率水平确定,比同期贷款利率适当上浮,借款利率的确定是合理的。

5、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员工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及变动趋势与发行人所在地区

平均水平或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差异的合理性。

保荐机构通过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员工工资单,访谈财务部、人力资源部

相关人员,取得公司薪酬相关制度,对发行人员工的薪酬情况逐期进行分析,对

比公司盈利状况。发行人(包含全资子公司福翔科技)2013-2015年度职工薪酬具

体情况如下: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职工年度工资总额(万元) 7,169.65 7,254.61 5,970.73

职工人数(人) 1,519 1,729 1,573

职工年平均工资(万元) 4.72 4.20 3.80

四川省制造业平均工资(万元) 4.46 4.05 3.75

注:2013年度、2014年度四川省制造业平均工资数据来源于四川省统计局公开发布信息,

2015年度四川省制造业平均工资暂按2014年度上涨10%计算。

通过上述对比,发行人全体员工平均工资不低于四川省制造业平均工资。

经核查,发行人员工的平均薪酬水平高于四川省制造业职工年平均薪酬。发

行人薪酬水平较高符合公司业绩较好的特点。

2-1-2-35

川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四)净利润情况核查

1、发行人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合规性。其中按应收金额确认的政府补助,

是否满足确认标准,以及确认标准的一致性;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

的划分标准是否恰当,政府补助相关递延收益分配期限确定方式是否合理等。

保荐机构通过取得发行人相关政府补助文件、查看审计报告关于政府补助的

核算方法、询问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关于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以及与资产相关政府

补助的划分标准、具体会计处理、递延收益分配期限方法,取得政府相关支持资

金的划款凭证。发行人政府补助会计核算政策具体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

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

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

入当期损益。

经核查,发行人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合法合规。发行人按应收金额确认

的政府补助,满足确认标准及其一致性;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划

分标准恰当,政府补助相关递延收益分配期限确定方式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2、发行人是否符合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的条件,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如果

存在补缴或退回的可能,是否已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全部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件,按照相关

规定核实了发行人的各项资质和条件,并对发行人母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情

况进行了重点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的条件,相关会计处理合理、合规,

不存在补缴或退回的可能。发行人已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七、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情况

2014年4月18日,发行人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公司拟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不超过1,495万股(以下

简称:“计划发行新股数”),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为30,589万元人民币(以下简

2-1-2-36

川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称:“计划募集资金量”)。

如公司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依据与主承销商达成的发行价格发行

“计划发行新股数”所募资金量低于或等于“计划募集资金量”与发行费用之和

的,则不启动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计划;依据与主承销商达成的发行价格发行“计

划发行新股数”所募资金量高于“计划募集资金量” 与发行费用之和的,则启动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计划。

(一)公开发售股份的额度

本次新股发行的最大数量为1,495万股,其中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最大数量为

700万股。发行价格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后确定。

如发行价格×1,495万股≤(募投项目金额+发行费用),则不需要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

如发行价格×1,495万股>(募投项目金额+发行费用),发行人相应调减新股

发行数量,同时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此种条件下新股发行数量=(募投项目金额+

发行费用)/发行价格,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发行前股份数量+新股发行数量)

×25%-新股发行数量。

新股分摊费用=发行费用×(本次新股发行数量/本次发行数量)

(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比例

经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王平东、文谟统、欧如祥三位股东按

一定比例实施公开发售股份,三位股东发售股份的比例分别为本次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数量的60%、30%、10%。

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发售股份的,发售股份数量以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25%为限。

(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中费用的分摊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和公司发行新股按发行股数的比例承担发行和承销费用。

2-1-2-37

川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四)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主体资格

发行人为2005年4月19日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关于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大会决议系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本次申请公开发售股份的

股东王平东、文谟统、欧如祥三位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至股东大会通过老股转让

方案表决日止持股期限不低于36个月,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五)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的

影响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只有在募集资金金额超过募投项目金额和发行费用总和

时,公司才相应的调减新股发行数量。假如按照前述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理论上限

测算,公司实际控制人文谟统可公开发售股份理论上限为210万股,发售完成后文

谟统的持股数量为787.0106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13.17%,仍为公

司第一大股东。

文谟统持有发行前公司22.24%的股份,文建树持有发行前公司10.46%的股份,

文谟统和文建树为父子关系且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合计持有公司32.70%的

股份。本次股票发行成功后,文谟统直接持有发行人13.17%的股份,实际共同控

制21.01%的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不会因此发生重大变化。

文谟统作为公司的创始人和第一大股东,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在经营管理中

实际控制并支配公司的日常运行,并通过其提名的董事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决策,

其提名董事数量超过半数。因此,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行为不会对实际控

制人的控制地位产生影响。

发行人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市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

了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有序,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均能做到勤勉、尽责。因此,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行为不会对公

司治理结构产生影响。

2-1-2-38

川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发行人成立以来,一直从事汽车及摩托车橡胶软管产品的研究、生产和销售,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为公司服务多年,管理运营橡胶软管产品研究、制造和销售

等各关键环节的经验丰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保持稳定。发行人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涉及的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涉及的发行人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相关事宜已履行相关决策及内部审批程序,发行人的股权结构

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并且不会影响公司治理

结构和公司的生产经营;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

或质押、冻结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

注:由于发行人原股东王平东(持有发行人股份722.8993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6.13%)

因病于2015年6月20日亡故。经其全体第一顺位继承人协商一致,王平东原所持发行人股份由

其三个子女(王欣、王荣、王春)继承。

八、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为公司主营业务,且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情况良

好,公司已自筹资金预先进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建设,待募集资金到

位后再替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先期投入项目的

金额情况如下:

项目投资金额 已投入金额 已投入金额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占项目总投资比例

车用流体软管扩建项目 18,598 1,519.81 8.17%

车用涡轮增压胶管建设项目 7,844 1,380.74 17.60%

研发中心扩建项目 4,147 451.63 10.89%

合计 30,589 3,352.18 10.96%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以自有资金继续建设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期自有资金投入

情况用募集资金置换相关前期投入。

2-1-2-39

川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九、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存在的差异及解决情

本保荐机构在尽职调查范围内,并在合理、必要、适当及可能的调查、验证

和复核的基础上,对万商天勤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出具的专业报告进行了必要

的调查、验证和复核:

1、核查万商天勤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及其签字人员的职业资格;

2、对万商天勤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出具的专业报告与《招股说明书》、本

保荐机构出具的报告以及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比较和分析;

3、与万商天勤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的项目主要经办人数次沟通以及通过召

开例会、中介机构协调会等形式对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分析;

4、视情况需要,就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机构以及其他第三方进行必要和可

能的查证和询证。

通过上述合理、必要、适当和可能的核查与验证,本保荐机构认为,对发行

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项,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专业意见

与本保荐机构的相关判断不存在重大差异。

2-1-2-40

川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组成员

签名:李佳庆 年 月 日

项目协办人

签名:黄 刚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签名:胡文晟 年 月 日

姜 杰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签名:严 颖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签名:朱同和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签名:严 颖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签名:林俊波 年 月 日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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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川环科技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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