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
苏州德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被担保对象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
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
的利益。
2、本次担保主要用于全资子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全资子公司
长效、 有序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本次担保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公
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陈冬华 刘希白 沈志钦
2016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