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东方
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二、《关于变更新媒体购物平台建设、版权在线交易平台募集资
金项目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部分变更和调整,是基于对当
前市场环境变化的快速响应,结合公司自身战略方向转移,为优化产
业链布局,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整体盈利能力而做出的
选择。公司本次募投资金项目投向调整是顺应市场趋势以及公司战略
方向做出的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调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调整。
三、 关于互联网电视及网络视频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
基于组织架构调整,公司增加全资子公司作为互联网电视及网络
视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不会对该项目的实施、公司运营管理造成实
质性的影响,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有利于满足公司的业务
发展需要,提升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调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对该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
四、《关于全媒体云平台募投项目调整部分实施内容的议案》
本次对全媒体云平台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内容的调整,是公司基于
市场环境和技术进步、热点变化进行的快速反应和审慎作为,是基于
原项目预期目标的阶段性修正,不会对该项目的实施、公司运营管理
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有利于推动公司
的业务发展,提升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调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对该募投项目调整部分实施内容。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沈向洋、金宇、陈世敏
2016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