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020 200020 股票名称:深华发A 深华发B 编号:2016-47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华发或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 16026 号),因涉嫌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
调查。公司已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
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
2016 年 9 月 18 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2016】6 号,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深华发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拟依法对你们作出
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
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深华发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
2014 年 7 月 21 日、2014 年 8 月 8 日,深华发董事会、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
过《关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合计不超过 5 亿元的自有闲置资
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授权董事长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2014 年 7
月 21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2014 年 9 月 28 日,深华发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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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中信乾景绿色星城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 T2 类信托合同》,约定深华
发认购该信托计划的 T2 类信托单位,认购金额共计 5 亿元。在此前的同月 25
日,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新东方)系武汉中恒新科技
产业集团(以下简称武汉中恒)全资子公司,已与中信信托签订《人民币资金贷
款合同》,约定中信信托向武汉新东方发放贷款金额不超过 5 亿元,贷款总金额
以中信信托为向武汉新东方发放贷款而发行的中信乾景绿色星城投资基金集合
信托计划的 T2 类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本金的金额之和为准。
2014 年 12 月 26 日,深华发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乾景 5 期)(以下
简称中信乾景 5 期)账户转账 5 亿元购买信托产品。同日,中信乾景 5 期账户向
武汉新东方转账 5 亿元发放贷款,武汉新东方又将 5 亿元转账至武汉中恒。2015
年 9 月 7 日,武汉新东方向中信信托归还 5 亿元贷款本金,并共支付贷款利息
4,461.80 万元和提前还款补偿金 76.39 万元。2015 年 9 月 8 日,中信信托向深华
发支付 5 亿元信托本金,并共支付信托收益 4,283.33 万元。
深华发向中信信托购买信托产品的资金用于向武汉新东方发放贷款,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深
华发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且未在 2014 年年报、2015
年半年报中完整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
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资金往来事项
2015 年 8 月底,李中秋与深圳市万科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财
务)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祝九胜口头约定,将深华发 5 亿元资金存放在万科财务,
万科财务支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占用补偿。5 亿元资金占深华发 2014 年度经审计
总资产 11.6 亿元的 43.10%。2015 年 9 月 8 日,深华发将 5 亿元资金划转至万科
财务。2015 年 12 月 31 日,万科财务向深华发分别转款 5 亿元和 1,9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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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华发向万科财务支付 5 亿元资金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深华发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
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三、未按规定披露超额关联交易事项
2014 年 4 月 18 日、2014 年 5 月 14 日,深华发董事会、股东大会分别审议
通过《2014 年度视讯业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议案,公司或武汉恒发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恒发科技)2014 年度向武汉恒生光电产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武汉恒生光电)采购液晶显示屏金额不超过 1,200 万美元。2014 年 4 月
22 日,深华发发布了《2014 年度视讯业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2014 年 3 月至 10 月,武汉恒发科技和武汉恒生光电共签订 10 份液晶显示
屏购销协议,合同采购金额共计 28,452.60 万元,超过了审议并披露的预计总金
额。其中,截止 2014 年 6 月,双方签订的购销协议金额共计 7,142.56 万元,已
近预计总金额。2014 年 7 月至 10 月,双方继续签订了 5 份购销协议,合同金额
分别为 1,0019.56 万元、9,006.93 万元、200.06 万元、1,083.50 万元、1,000 万元,
分别占深华发 2013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2.74 亿元的 36.57%、32.87%、0.73%、
3.95%、3.65%,上述合同金额共计 21,310.05 万元,占深华发 2013 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的 77.74%。根据上述购销协议,2014 年 3 月至 12 月,武汉恒发科技共向
武汉恒生光电预付货款 27,969.41 万元,实际执行的购销协议金额为 2,789.52 万
元。2014 年 12 月,武汉中恒代武汉恒生光电向武汉恒发科技归还了未执行合同
的预付款 2.04 亿元,并支付了部分预付款项利息 392 万元。
对于上述超额关联交易事项,深华发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也未按照规定
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行为。
李中秋系深华发董事长兼总经理,对深华发信息披露事务承担管理上的主要
责任,其决策并实施深华发向中信信托购买信托产品及武汉新东方向中信信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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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事项、深华发将资金存放在万科财务事项,并在信托合同、贷款合同以及向万
科财务的付款申请表签字,知悉公司向武汉恒生光电支付预付款事项,其未按规
定进行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系对深华发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志刚系深华发董事,参与并知悉武汉新东方向中信信托贷款事项,在贷款
合同的《合同评审表》上签字审批,知悉公司向武汉恒生光电支付预付款事项,
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系对深华发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子公司关联交易
事项和未按规定披露超额关联交易事项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唐敢于系深华发副总经理,负责武汉恒发科技的生产运营,审批同意武汉恒
发科技与武汉恒生光电签订购销协议并支付预付款项,对于公司经营中出现的超
额关联交易事项,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系对深华发未按规定披露超额关联
交易事项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翁小珏系深华发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知悉公司
向武汉恒生光电支付预付款事项。虽然其采取了督促关联方还款、向监管部门定
期报送关联交易往来数据、在公司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资金数据等措施,但未按
规定报告董事会并组织进行信息披露,系对深华发未按规定披露超额关联交易事
项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曹丽系深华发财务总监,知悉公司向武汉恒生光电支付预付款事项。虽然其
采取了督促关联方还款、向监管部门定期报送关联交易往来数据、在公司公告中
披露预付款资金数据等措施,但其未按规定向董事会报告涉及公司财务方面的相
关信息,系对深华发未按规定披露超额关联交易事项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转账凭证、记账凭证、资金流水、协议合同、公司公
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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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令深华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二、对李中秋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三、对陈志刚给予警告,并处以 8 万元罚款;
四、对唐敢于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五、对翁小珏、曹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我局你对你们做出的行政处
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深华发、李中秋、陈志刚和唐敢于还享
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
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
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公司股票不会因《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中的拟处罚决定而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今后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
理,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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