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3、299902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H代 公告编号:2016-83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工作
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
市之日起:
(一)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
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
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
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
活动。
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
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参与认购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获配的 3,900,000 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新股上市之
日起锁定 12 月。
(二)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参与认购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获配的 5,200,000 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新股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月。
(三)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参与认购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获配的 998,203 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新股上市之日起锁
定 12 月。
(四)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承诺:参与认购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获配的 14,900,000 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新股上市
之日起锁定 12 月。
(五)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参与认购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获配的 4,100,000 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新股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月。
三、保荐机构声明与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保荐机构”)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一)保荐机构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规定的要求,且其证券适合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非公开发行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非公开发行相关文件中表达意见的依
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与其他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推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
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10、自愿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保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
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二)保荐机构在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
如下声明:
本保荐机构已对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声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聘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签字的
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
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
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声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
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
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
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
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验资机构声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验资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
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
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
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
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