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电气:重大仲裁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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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72 简称:欣泰电气 公告编号:2016-148 号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6 年 7 月 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4 号)

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16]5 号)。公司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3.1.1 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

情形,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6 年 9 月 2 日作出了公司股票自 9 月 6 日起暂

停上市的决定。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目前并未作破产安排,但由于生产经营步履维艰、资金紧张,导致

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存在现实困难,无法履行《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中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数额系公司财务账面显示的每股对应净资产数,

并不一定代表投资者未来可实际取得的金额,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区分,谨慎投

资。

4、公司 2015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3.1.2 条规定,自披露其后首个半年报告起发布可能被暂停

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将于每月前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股票存在终止

上市风险的提示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1)投资者互动平台网址:http://irm.p5w.net

(2)咨询电话:0415-4139135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丹东欣泰”)于近日收

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上海国际仲

裁中心”)《SDF2016247<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承销协议>

(签订日期:2013 年 12 月 18 日)争议仲裁案仲裁通知》[2016]沪贸仲字第 05988

号)。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承销协议》(以下简称

“《承销协议》”)的相关约定,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

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了仲裁申请。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兴业证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第一被申请人:丹东欣泰

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东平大街 159 号

第二被申请人:王建华

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东平大街 159 号

第三被申请人:孙文东

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东平大街 159 号

第四被申请人:刘桂文

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东平大街 159 号

2、仲裁依据

申请人兴业证券与被申请人于 2013 年 12 月 18 日签订的《关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承销协议》(以下简称“《承销协议》”)第十五

条约定:“履行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协议各方应首先通过

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协商不能解决,应当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本协议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3、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2,138 万元;

(2)赔偿因被申请人违约而使申请人对投资者先行赔付产生的损失,金额暂

定 5,000 万元;

(3)赔偿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违约而额外赔偿或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

请人为制订先行赔付方案、设立赔付专项基金而发生的律师费、顾问费、差旅费

等一切合理费用,以及申请人为实现仲裁请求而发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

等一切合理费用。

4、本次仲裁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2013 年 12 月 18 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承销协议》,由申请人担任主

承销商,接受被申请人委托承销被申请人拟发行和发售的股票,公开发行股份的

承销费按 1,300 万元加超过 2.2 亿元对应的新股募集款项金额的 6%支付,公开发

售老股的承销费按公开发售老股募集款项的 6%支付。《承销协议》签订后,申请

人已按照《承销协议》提供承销服务,被申请人亦向申请人支付了合计 2,078 万

元的承销费。

2016 年 7 月 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4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16]5 号),依

法对第一被申请人及相关负责人(其中,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被认定为

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中国证监会认定被申请

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相关数

据存在虚假记载;二、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2016 年 7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向申请人及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下发《行

政处罚决定书》([2016]91 号),认定申请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申请人作为被申

请人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未能审慎核查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未能发现部分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申请人

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 1,200 万元,并处以 2,400 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

票违法所得 2,078 万元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对兰翔、伍文祥给予警告,并分别

处以 30 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及相关负责人员故意隐瞒或编造虚假事实,故意向申

请人提供存有虚假记载的材料,致使申请人未能发现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存在虚假

记载,从而导致申请人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第一被申请人在《承销协议》第七条

“保证和承诺”部分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性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目前发行人就本次发行所披露的

合并财务报表是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会计准则编制的。该等合并财

务报表完整、真实、公正地反应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有关财务时期结束时的财

务状况以及在该财务时期的业绩”。根据中国证监会所认定的违法事实,被申请

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承销协议》的约定和承诺,已构成严重违约。同时,因被

申请人的严重违法、违约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因第一被申请人的

欺诈发行违法行为收到投资损失的适格投资者将有权请求申请人赔偿其损失,且

实际已有投资者向申请人提出此种权利主张或威胁提出此种权利主张。为此,申

请人与 2016 年 7 月 9 日发布《关于拟设立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

情况的公告》,拟出资 5.5 亿元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赔付适格投资者因欣泰电

气欺诈发行造成的损失。

《承销协议》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约定:“发行人(第一被申请人)及丙

方(第二、第三及第四被申请人)同意并向主承销商(申请人)和其他各承销商

承诺,一旦发行人或丙方违约,则将赔偿主承销商和其他各承销商、他们各自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人及雇员因下列情形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

有损失”,该条所列的“下列情形”包括被申请人任何陈述或保证不真实的情形。

据此,第二、第三及第四被申请人应对第一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

所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严重违约行为是导致申请人及保荐代表人被

中国证监会处罚的根本原因,申请人被中国证监会没收的承销股票所得 2,078 万

元、罚款 60 万元以及因被申请人违约而对外先行赔付的 5,000 万元属于应予赔

偿的损失范围;被申请人应根据《承销协议》之约定,就前述款项及申请人因本

案而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鉴于申请人第 2 项仲裁请求(因申

请人对投资者先行赔付而产生损失 5,000 万元)金额只是预估暂定,故申请人保

留根据所受此项实际损失的情形增加请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重大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

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目前仍在审理,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因素,对公司业绩造成的影响尚

不明确。关于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公

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SDF2016247<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承销协议>

(签订日期:2013 年 12 月 18 日)争议仲裁案仲裁通知》[(2016)沪贸仲字第

05988 号];

2、《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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