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和《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
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9 月 14 日,该授
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四、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
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9 月
14 日,并同意按照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授予 45 名激励对
象 4119.7511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晓东
陈 芳
管自力
签字日期: 2016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