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济药业:独立董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9-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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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我们作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济药业”或“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依据客观公正的原

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意见

因刘毅先生辞去公司财务总监及在广济药业的其他职务,经董事长提名,提

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聘任胡明峰先生为公司财务

总监。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根据有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此次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

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胡明峰先

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未损

害股东或公司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聘任事项。

二、关于提名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意见

鉴于公司原财务总监刘毅先生已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经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推荐,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无异议后,推选胡明峰先生

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根据有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此次提名胡明峰先生为第八

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要

求,未损害股东或公司的利益。胡明峰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我们同意上述提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最近一期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拟购买新办公用房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意见

公司拟用自有资金向湖北华科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科投资”)购买其开

发建设的武汉光谷企业天地四号楼的部分楼层作为公司办公用房。

我们认为: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华科投资购买办公用房的事项,决策程序合法,

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现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的行为,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严格遵守关联董

事回避制度,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向华科投资购买办公用房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四、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意见

为保证公司控股子公司广济药业(孟州)有限公司(下称“孟州公司”)和

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下称“惠生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公司拟以自

由 资 金 向 孟 州 公 司 和 惠 生 公 司 分 别 提 供 人 民 币 12,912.34 万 元 和 人 民 币

12,333.50 万元的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年利率 8%,借款用途为到期借款续借

及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有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公司对孟州公司和惠生公

司的借款是根据其生产经营的需要作出的,借款风险可控;相关决策符合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规则的规定,不存在违规借款行为,未损害

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借款事项。

独立董事:

杨汉明: 邹光明: 曹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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