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6-107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旭光电”)、公司全资子
公司福州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东旭”)与日本国日本电气硝
子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 NE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了《合资经营
企业福州旭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资合同》(以下简称<合资合同>),共同出资成
立福州旭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福光电”),并保证该公司顺利加工
并销售平板显示器用液晶玻璃基板。
2016 年 9 月 13 日,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批准了上述《合
资合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不构
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企业名称:日本电气硝子株式会社
2、注册国:日本
3、地址:滋贺县大津市晴岚二丁目 7 番 1 号
4、法定代表人:松本元春(职务:代表取缔役、国籍:日本国)
5、控制关系:尼普洛株式会社持有日本电气硝子株式会社 13.73%的股权,
为日本电气硝子株式会社的第一大股东。
6、与公司关系: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标的名称:福州旭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标的住所:福建省福州保税港区加工贸易区监管大楼 109 室 297 区间(福
清市新厝镇新江路 9 号)。
3、注册资本:24000 万人民币。
4、经营范围:G8.5TFT-LCD 用玻璃的加工、销售、同种产品的批发、进出口
(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以审批机关批准的内容为准)。
四、合资合同的其他主要条款
(一)合资当事人
1、甲方:
(1)甲 1: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黄河大道 9 号
法人代表:李兆廷(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
(2)甲 2:福州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保税港区加工贸易区监管大楼 109 室 072 区间
法定代表人:王建强(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
2、乙方:日本电气硝子株式会社
地址:滋贺县大津市晴岚二丁目 7 番 1 号
法定代表人:松本元春(职务:代表取缔役、国籍:日本国)
(二)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及出资方式
1、合资公司项目投资总额:约 70,000 万元人民币。
2、合资公司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
出资人 出资金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人民币,万元)
东旭光电 2,400 现金出资 10%
福州东旭 12,000 现金出资 50%
日本 NEG 9,600 现金出资 40%
合计 24,000 — 100%
3、资金来源:公司自筹。
(三)合资公司的董事会、经营机构及监事
1、董事会:合资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会组成,其中甲 2 委派 3 名,乙方
委派 2 名。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设董事长 1 名,由甲 2 委派的董
事担任,任期 3 年。设副董事长 1 名,由乙方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任期 3 年,
可连任,次数不限。
2、经营机构:合资公司设置总经理负责制的经营管理机构,进行合资公司
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设总经理、副总经理各 1 名,任期 3 年,可连任,次数不
限。由甲 2 提名总经理,乙方提名副总经理,董事会予以委任。
3、监事:合资公司设监事 2 名,由甲 2 和乙方各委派 1 名。任期 3 年,可
连任。
(四)利润分配
1、合资公司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可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简称“三项基金”)。无利
润的年度不提取三项基金。
2、合资公司以扣除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及三项基金后的利润为限,按照实际
的出资比例向合资当事人进行分配,分配为一年一次,以人民币支付分配利润。
(五)其他
合资期限为合资公司成立之日起 15 年。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福州东旭与日本 NEG 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旭福光电,意在配合福州东
旭 G8.5TFT-LCD 玻璃基板产品的加工及销售。上述项目的建设实施有助于公司
加速 G8.5TFT-LCD 玻璃基板市场投放,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壮大公司玻璃基
板产业的整体实力。
由于合资公司的设立还需取得未被国家反垄断法予以禁止的审查决定,且相
关玻璃加工产线需经历一定的建设周期,产品尚需通过下游客户必要的认证,该
项目近期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构成实质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根据上述投资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决策的审批程序及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披露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合资经营企业福州旭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资合同》。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