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控股: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9-19 00: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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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普烈伟、黄毅锋

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亲自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

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与事实进行了审查和

验证。贵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

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相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

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法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和《中

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开发布《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

1

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16 年 9 月 10 日

发布了提示性公告,会议通知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

经超过 15 日,符合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 14:50 分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莞樟大道

55 号贵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梁翼区先生主持。网络投

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进行,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

为:2016 年 9 月 14 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13:00-15:

00),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6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与会议主持人资格合

法、有效,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数 729,122,495 股,占总股本 70.140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统计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 368 人,代表股份数

12,677,493 股,占总股本 1.2196%。

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374 人,代表股份数 741,799,988 股,

占总股本 71.360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贵公司董事会成员梁翼区、李

非、陈玉罡、江伟,监事会成员郭旭东、欧仲伟、谭沛洪,公司副总

经理王庆明、汪爱兵、罗柱良、黄勇,总经理助理袁进帮、赵洪坚,

及其他工作人员。

2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依法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公司股东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与表决事项,和通知审议事项一致,会议就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同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唱票

人(其中含 2 名股东代表和 2 名监事代表),进行计票、监票、唱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与表决的提案共计 2 项:《关于发起设立商业

保理公司的议案》、《关于延长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授权期限

的议案》,上述提案具体内容,已经分别于 2016 年 8 月 13 日、2016

年 8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进行了

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在 2016 年 8 月 30 日发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后,未对原有

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没有新增提案。

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发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议案》。

现场投票同意票 729,122,495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3

网络投票同意票 8,155,847 股(占出席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总数的 64.3333%),反对票 977,200 股(占比 7.7081%),弃权票

3,544,446 股(占比 27.9586%)。

合计同意票 737,278,3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

的 99.3904%;反对票 977,200 股,弃权票 3,544,446 股。

2、《关于延长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

现场投票同意票 293,731,381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总数的 99.7557%),反对票 719,400 股,弃权票 0 股;关联股东

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网络投票同意票 41,800 股(占出席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总数的 0.3297%),反对票 12,370,193 股(占比 97.5760%),弃权票

265,500 股(占比 2.0943%)。

合计同意票 293,773,1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

的 95.6516%;反对票 13,089,593 股,弃权票 265,500 股;本议案以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联股东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回避表决。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4

(此页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吕越瑾) (普烈伟)

经办律师:

(黄毅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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