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券 代 码 : 000710 证券简称:天兴仪表 公 告 编 号 : 2016-049
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9 月 14 日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9 月 14 日上午 9:
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3 日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1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 董事长文武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6 人,代表股份 8,161,82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39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8%。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 34 人,代表股份 8,159,12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3962%。
(2)中小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6 人,代表股份 8,161,82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39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8%。 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 34 人,代表股份 8,159,12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3962%。
8.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表决情况
(一)以特别决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成都天兴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本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成都天兴仪
表(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回避,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89,002,000 股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其他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代表共 36 人,持有股份 8,161,826 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61,8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61,8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3.表决结果
2
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以特别决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德成律师、程星星律师
3.结论性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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