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利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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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30 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16-044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得利斯股份”)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

通知书》(编号:鲁证调查通字 1517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已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5-070)。期间,

公司结合调查情况,进行了自查和积极整改,及时收回了资金,并按照同期贷款上

限利息率收取利息,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披露了《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 2015-071)、2016 年 1 月 25 日披露了《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 2016-002)、2016 年 2 月 25 日披

露了《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

号 2016-003)、2016 年 3 月 25 日披露了《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 2016-021)、2016 年 4 月 25 日披露了《山

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

2016-024)、2016 年 5 月 25 日披露了《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事

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 2016-029)、2016 年 6 月 25 日披露了《山东

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

证券代码:002330 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16-044

2016-030)、2016 年 7 月 25 日披露了《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事

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 2016-033)、2016 年 8 月 25 日披露了《山东

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

2016-041)。

2016 年 9 月 14 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2016〕4 号),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就主要内容公

告如下:

一、得利斯股份存在的违法事实

经查明,得利斯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1、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11 月,得利斯股份及其子公司潍坊同路食品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同路食品”)向山东得利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农业科技”)和山东得利斯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畜牧科技”)等关

联方临时性划转非经营性资金累计 44,550 万元,农业科技和畜牧科技向得利斯股

份及其子公司同路食品划转非经营性资金累计 44,550 万元。上述公司与关联方发

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得利斯股份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且未按

规定在 2014 年半年度报告、2014 年年度报告、2015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2、2014 年 1 月 2 日,得利斯股份向关联方得利斯集团有限公司预付 5,000

万元,购买北京鹏达制衣有限公司股权,上述事项未及时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

导致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列报的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等项目存在虚假记载,

且公司就该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在公司 2014 年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事实有公司财务资料、银行对账单、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工商登记资

料以及公司自查报告、定期报告等证据为证。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郑和平,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杨松国。

证券代码:002330 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16-044

二、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得利斯股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30 万元;

对郑和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10 万元;

对杨松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5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之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处罚决定,

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

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

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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