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制药:公司与山东聚赢产业基金合伙企业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

来源:深交所 2016-09-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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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聚赢产业基金合伙企业

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

补充合同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在淄博市签署:

甲方: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新华制药)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区

法定代表人:张代铭

乙方:山东聚赢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汇泉路 1 号 106 室

委派代表:崔朋朋

鉴于:

甲方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称本次非

公开发行),乙方拟以现金 199,929,600 元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甲

乙双方于 2015 年 10 月 8 日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以

下称《股份认购合同》)。

就《股份认购合同》,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 乙方看好医药制造行业长期发展,具有长期稳定的持股意愿,乙方

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甲方公告该等股份过户后 36 个月内不得转

让。乙方希望通过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支持甲方的业务发展,乙方

作为投资基金将向甲方提供资本市场分析和同行业情况,并获得中长期的投资

回报。为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及保障甲方股权结构及经营稳定性,双方拟充

分利用互有资源,相互支持、促进,谋求共同发展,实现互利双赢,着眼长远,

稳定合作,建立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第二条 各方同意,甲方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后,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价格调整为 9.34 元/股(发行价格随甲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

间除权、除息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1

若上述发行价格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

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 A 股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 A

股股票交易总量)的 70%,则乙方的认购价格(即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调整

为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70%,并以《股份认购

合同》约定的认购金额为基础,重新计算乙方认购股数(单位为股,计算结果

为非整数时,舍弃小数点后部分确定整数认购股数,并以该整数认购股数乘以

调整价确定乙方的最终认购金额)。

第三条 各方同意,甲方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丙方认购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调整为 21,405,738 股(股份数量随甲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

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事项进行相应调整)。若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减,则新华制药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的股份数量不变,甲方有权同比例调减其他认购方认购的股

份数量。

第四条 乙方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 合伙人名称 身份 资产 资金 与新华制药是否

号 情况 来源 存在关联关系

1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 有限合 良好 自有 无关联关系

限公司 伙人 资金

2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3 信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

4 山东省巨能投资有限公司 伙人

第五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载明其合伙人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

资金来源及其他监管机构要求的内容的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及其他有关的

文件或资料。

第六条 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甲方公告该等股票过户至乙方

名下起三十六个月内,乙方各合伙人不得转让、出售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置其

在乙方中的财产份额或退出合伙;乙方不得配合、允许或同意其合伙人转让、

出售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置其合伙人在乙方中的财产份额或退出合伙。

2

第七条 乙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乙方各合伙人应根据

乙方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各自对乙方的出资义务,乙方确保认购甲方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份的资金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

国证监会备案前全部募集到位。如因乙方各合伙人未履行其各自对乙方的出资

义务,导致乙方未能根据《股份认购合同》及本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股份认购

资金,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在

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之首日生效:(1)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合同;(2)甲方

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本合同为《股份认购合同》的补充,与《股份认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除本合同上述约定外,不涉及对《股份认购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股

份认购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合同为准。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

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3、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协

商不成,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4、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持一份,其余由甲方保存用于报送相关审批机

关,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以下为签章页)

3

(本页为《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之签章页)

甲方: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张代铭(签字)

4

(本页为《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之签章页)

乙方:山东聚赢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委派代表/授权代表:崔朋朋(签字)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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