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制药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
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
补充合同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在淄博市签署:
甲方: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区
法定代表人:张代铭
乙方: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授权代表人:槐立海
鉴于:
甲方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称本次非
公开发行),乙方拟以现金不超过人民币 3,504.80 万元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股份,甲乙双方于 2015 年 10 月 8 日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
购合同》(以下称《股份认购合同》)。
就该《股份认购合同》,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 乙方看好医药制造行业长期发展,具有长期稳定的持股意愿,乙方
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甲方公告该等股份过户后 36 个月内不得转
让。乙方希望通过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支持甲方的业务发展,并获
得中长期的投资回报。为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及提升甲方的治理水平,双方
拟充分利用互有资源,相互支持、促进,谋求共同发展,实现互利双赢的战略
合作意义。
第二条 甲方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调整
为 9.34 元/股。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若乙方认
购甲方本次非公开股份的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 A 股股票交易
均价的 70%,则发行价格调整为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 A 股股票交易均
价的 70%(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
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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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甲方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后,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数量调整为不超过 3,752,417 股,最终认购数量按乙方认购款总金额/发行价格确
定。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乙方认购的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在
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之首日生效:(1)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合同;(2)甲方
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本合同为《股份认购合同》的补充,与《股份认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
利或义务。
3、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协
商不成,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4、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持一份,其余由甲方保存用于报送相关审批机
关,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以下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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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之签章页)
甲方: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张代铭(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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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之签章页)
乙方: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授权代表:槐立海(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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