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制药:独立董事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9-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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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山东新华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新华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文件后,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称员工持股计划)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不

超过 3,752,417 股股份,认购金额不超过 3,504.80 万元。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人

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签署附条

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为 9.34 元/股(随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

期间除权、除息事项进行相应调整),若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

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70%,则发行价格调整为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70%(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发

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

总量)。员工持股计划与其他无关联关系的发行对象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价格一致,体现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同时,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

购公司股票体现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对公司发展的大力

支持,有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策的延续和实施,有利于加强公司凝聚力,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调整及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据此,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将回避

表决。

独立董事(签字):

杜冠华 李文明 陈仲戟

201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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