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召开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及全体独立董事充分
全面的讨论与分析,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 调整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董事会编制的《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调整涉及的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前已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已
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各项议案。
二、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
发行股票方式)(修订稿)》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
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
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股东利益、公司利
益和员工利益的有效结合,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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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各项议案。
独立董事(签字):
杜冠华 李文明 陈仲戟
201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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