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川股份: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9-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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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榕国浩律(非)字[2016]第 C20160697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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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六一北路 251 號国浩律师楼 邮编:35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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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叶机洪和余文群律师出席并见

证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

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

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

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

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

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

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

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

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

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正文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

次会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告了《福建纳川管

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

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4:30 在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志江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审查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9,163,62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8124%。其中: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9,163,6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8124%。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正文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16 年 9 月 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

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公告的网络投

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0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0015%。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临时提案,以及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之情形。

(一)审议关于《201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9,163,62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无弃权票。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0%;无弃

权票。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正文

(二)审议《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管道业务相关资产与负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9,163,62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无弃权票。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0%;无弃权

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许 明 叶机洪

余文群

时间: 2016 年 9 月 14 日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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