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电商: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9-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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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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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6)沪锦律顾字第 242 号

致: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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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

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

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 14 时 30 分在上

海市黄浦区凤阳路 29 号新世界商务楼 18 楼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会议室如

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及临时提案的提出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02,216,4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1492%。

(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12,009,78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784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人数为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90,206,6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365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

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东,其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予以验证。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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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前次募投项目用途的议案》;

2、《关于变更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文件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

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监票人和计票人进行了监票、计票,

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根据统计数据,本次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前次募投项目用途的议案》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6%同意,审议通过。

2、《关于变更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6%同意,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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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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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丁启伟

负责人:经办律师:

吴明德 董君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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