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6-056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度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发出,会议召开具体情况如
下: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9 月 13 日至 2016 年 9 月 14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4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 A 楼 302 会议室
4、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吴光美董事长
6、合法性:会议召集、召开、主持与表决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3 人,代表股份数量
为 3281401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683%。其中: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2872012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899%;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计 2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409389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178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等出席会议。
四、会议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会议通知所列的议案,无取消或否决议案
的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四川泸天化中蓝新材料有限公司 2×10 万
吨/年聚碳酸酯工业化示范项目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并指定中国化学工
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为施工分包单位的议案》。
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二项所称的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化学工
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三院”)系该项关联交易的关联
股东,公司吴光美董事长因担任化三院执行董事应作为关联股东。化三
院、吴光美现共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261628884 股,作为关联
股东回避表决。
同意 665113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011219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已发布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证券时报》或巨潮资讯网上。
五、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2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夏彦隆律师担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见
证律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6]第 178 号),认为东华工
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 2016 年度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6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6]第 178 号)。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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