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名称: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瓦房店市谢屯镇沙山村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壹桥海参
股票代码:002447
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刘德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晓庆女士及赵长松先生
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瓦房店市炮台镇鲍鱼岛村
联系电话:0411-85269999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6 年 9 月 14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
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
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桥海参”)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
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壹桥海参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
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目 录 ................................................................................................................................ 1
第一节 释 义 ............................................................................................................... 2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3
第三节 持股目的 ........................................................................................................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2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3
1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壹桥海参 指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
刘德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晓庆女士及赵长松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先生
2016 年 8 月 31 日至 2016 年 9 月 14 日减持壹桥海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参股份的权益变动行为
本报告书、本报告 指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 指 人民币元
2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1.刘德群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2102191965********
住所:辽宁省普兰店市炮台镇****
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瓦房店市炮台镇鲍鱼岛村
联系电话:0411-85269999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2.刘晓庆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2102111987********
住所:辽宁省普兰店市光明街****
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瓦房店市炮台镇鲍鱼岛村
联系电话:0411-85269999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3.赵长松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2102811985********
住所:辽宁省普兰店市炮台镇****
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瓦房店市炮台镇鲍鱼岛村
联系电话:0411-85269999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3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刘德群先生,股东刘晓庆女士和刘德群先生
为父女关系,股东赵长松先生和刘晓庆女士为夫妻关系,三人为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
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4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个人资金需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公司股份未来12个月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减少在公司
拥有权益的股份,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和比例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刘德群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 327,600,000 股股份,占本
公司总股本的 34.40%;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 81,900,000 股,有限售流通股为
245,700,000 股。刘德群先生通过华商基金-广发银行-华商助力企业 1 号资产
管理计划间接持有本公司 18,858,811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98%;该部分
为无限售流通股。刘德群先生合计持有本公司 346,458,811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 36.38%,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 100,758,811 股,有限售流通股为 245,700,000
股。
刘晓庆女士持有本公司 88,560,000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9.30%,其
中无限售流通股为 22,140,000 股,有限售流通股为 66,420,000 股。
赵长松先生持有本公司 21,000,000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2.20%,其中
无限售流通股为 20,820,000 股,有限售流通股为 180,000 股。
本次权益变动前,刘德群先生通过一致行动人刘晓庆、赵长松和“华商助力
企业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合计(包括本人持股)持有公司 456,018,811 股股份,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88%。其中合计无限售流通股为 143,718,811 股,占本公
司总股本的 15.09%;有限售流通股为 312,3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32.79%。
2.本次权益变动后,刘德群先生持有本公司 317,934,500 股股份,占本公司
总股本的 33.38%;刘晓庆女士持有本公司 88,560,000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
的 9.30%;赵长松先生持有本公司 7,100,000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75%。
刘德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合计413,594,500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43.42%。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具体变动情况
2016 年 8 月 31 日至 2016 年 9 月 14 日,刘德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晓庆
女士及赵长松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
通股份共计 42,424,31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5%。具体情况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6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股) 减持比例(%)
大宗交易 2016 年 08 月 31 日 7.81 元/股 18,858,811 1.98
刘德群
大宗交易 2016 年 08 月 31 日 7.81 元/股 9,665,500 1.01
大宗交易 2016 年 09 月 14 日 8.77 元/股 4,400,000 0.46
赵长松 大宗交易 2016 年 09 月 14 日 8.77 元/股 4,500,000 0.47
大宗交易 2016 年 09 月 14 日 8.77 元/股 5,000,000 0.52
合 计 - 42,424,311 4.45
2.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比 占总股本比
股数(股) 股数(股)
例(%) 例(%)
合计持有股份 346,458,811 36.38 317,934,500 33.38
个人直接持股数量 327,600,000 34.40 317,934,500 33.38
刘德群
直接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81,900,000 8.60 72,234,500 7.58
持股 有限售条件股份 245,700,000 25.80 245,700,000 25.80
华商基金
-广发银 刘德群先生通过“华商基
行-华商 金-广发银行-华商助力企业
18,858,811 1.98 0 0
助力企业 1 号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
1 号资产 无限售条件股份
管理计划
合计持有股份 88,560,000 9.30 88,560,000 9.30
刘晓庆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2,140,000 2.32 22,140,000 2.32
有限售条件股份 66,420,000 6.97 66,420,000 6.97
合计持有股份 21,000,000 2.20 7,100,000 0.75
赵长松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0,820,000 2.19 6,920,000 0.73
有限售条件股份 180,000 0.02 180,000 0.02
合 计 456,018,811 47.88 413,594,500 43.42
(注:本公告中比例(%)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的原因造成。)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德群先生持有本公司
317,934,500 股股份,其中无限售流通股 72,234,500 股(质押股份 35,000,000
7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45,700,000 股(质押股份 202,800,000 股)。刘晓庆女
士持有本公司 88,560,000 股股份,其中无限售流通股 22,140,000 股(质押股份
22,140,00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66,420,000 股(质押股份 66,420,000 股)。
赵长松先生持有本公司 7,100,000 股股份,其中无限售流通股 6,920,000 股,有
限售条件流通股 180,000 股。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
冻结。
8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减持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
前六个月内,未发生过买卖壹桥海参公司股份的情况。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①首次公开发行时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及其女刘晓庆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自愿接受锁定,在此期间承诺方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前述
锁定期满后,若仍然出任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上年末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离职满半年后 12 个月内转让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50%。
作为上市时股东赵长松承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自愿
接受锁定,在此期间承诺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大
连壹桥股份,也不由大连壹桥收购该部分股份。
②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2012年7月13日,因刘晓庆女士与赵长松先生登记结婚,刘德群先生、刘晓
庆女士与赵长松先生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刘德群先生增持了实际支配公司
的股份。此次增持完成后,一致性行动人承诺未来12个月内不进行股份减持。
2015年9月2日,刘德群先生通过“华商助力企业1号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对
公司股份的增持,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
刘晓庆女士、赵长松先生承诺: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晓庆女士、赵长松
先生均履行了所作承诺,本次减持股份计划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2.本次减持完成后,刘德群先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刘德群先生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任何
担保;最近一年内,刘德群先生未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处
分,公司股票也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等情形。
1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德群
刘晓庆
赵长松
日期: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2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辽宁省瓦房店市谢屯
上市公司名称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镇沙山村
股票简称 壹桥海参 股票代码 00244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刘德群、刘晓庆、赵长松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无
增加 □ 减少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 是 √ 否 □
第一大股东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 刘德群先生:持股数量:346,458,811 股 持股比例: 36.38%
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 刘晓庆女士:持股数量:88,560,000 股 持股比例: 9.30%
股份比例 赵长松先生:持股数量:21,000,000 股 持股比例: 2.20%
刘德群先生:
变动数量:28,524,311 股 变动比例:2.99%
变动后数量:317,934,500 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33.38%
刘晓庆女士: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
变动数量:0 股 变动比例:0.00%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后数量:88,560,000 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9.30%
赵长松先生:
变动数量:13,900,000 股 变动比例:1.46%
变动后数量:7,100,000 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0.75%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12
是 □ 否 □ 不适用 √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 是 □ 否 √
13
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 是 □ 否 √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 是 □ 否 √
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 否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德群、刘晓庆、赵长松
日期: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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