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以及弘高创意(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制度的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并经讨论后,对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与年报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全资孙公司与关联企业连云港宏逸置业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独
立意见
关于公司全资孙公司与关联企业连云港宏逸置业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
意见如下:公司承接宏逸置业的建筑装饰工程和配套相关工程系公司的日常经营
行为,承接上述工程是公司主要经营内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我们认为
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
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董事会在
审议表决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均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因此,我们对该
项关联交易事项表示同意。
二、关于公司与北京红石国际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产业并购
基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北京红石国际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产业并
购基金》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与北京红石国际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发起设立弘高红石产业
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有效服务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有利于公司利
用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优势和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公司的投资能力,在增加有效并
购项目储备的同时,过滤标的项目前期的潜在风险,推动公司积极稳健地并购整
合及外延发展。该事项不存在关联交易,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效,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北京红石国际资本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
三、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提名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经过对本次高级管理
人员候选人简历的认真审查,我们认为本次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均具备相关专业
知识和决策、协调执行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
《公司章程》、深交所、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
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条件。本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聘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内容合法、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我
们同意本次董事会会议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公司聘任施
建民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2016 年 9 月 14 日
(本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秉仁 朱征夫 王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