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丰科技: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14 2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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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浩丰科技(股票代码:300419)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淑敏 联系电话:010-56800154

保荐代表人姓名:韩鹏 联系电话:010-5680017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3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是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均事前审阅会议议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均事前审阅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均事前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交所规定报 无

项 目 工作内容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无 不适用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一、2015 年 01 月 22 日,股东孙成文、李卫东、张召辉

承诺:一、股份锁定 36 个月承诺:本人严格遵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是 不适用

将向发行人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不会因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2015 年 01 月 22 日,股东孙成文、李卫东、张召辉、

张明哲、杨志炯承诺:一、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承诺(持股董

事、高管):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

是 不适用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不

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

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上缴

公司所有。

三、2015 年 01 月 22 日,浩丰科技、孙成文承诺:一、回

购股份承诺:1、发行人承诺: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是 不适用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

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成文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

后,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本

人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四、2015 年 01 月 22 日,浩丰科技、孙成文、李卫东、

张召辉、张明哲、倚鹏、贾国柱、白玉波、李继宏、王跃绯、

苏杰芳、杨志炯、包翔承诺:一、虚假陈述赔偿承诺:1、发

行人: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成文:如发行人招股说 是 不适用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2015 年 01 月 22 日,浩丰科技、孙成文、李卫东、

张召辉、高慷、李晓焕、李惠波、张明哲、杨志炯、谭宏源、

毕春斌、李向军、崔钢、高懿鹏、董丽彬、田亚君、唐超凤、

倚鹏、贾国柱、白玉波、李继宏、王跃绯、苏杰芳、包翔承诺:

一、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承诺:1、发行人:若本公司未能履

行作出的公开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 是 不适用

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成文:

若本人未能履行作出的公开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

红,并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相应的承诺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

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因

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违反避免同业竞争承诺而

导致浩丰创源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人予以全额赔偿。

3、全体股东、董监高成员:若本人未能履行作出的公开承诺,

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

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并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同

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相应的承

诺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2015 年 01 月 22 日,浩丰科技、孙成文、李卫东、

张召辉、张明哲、杨志炯、包翔承诺:一、稳定股价承诺(发

行人):本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

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

做相应调整,下同),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

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

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 是 不适用

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

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

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

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

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

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

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

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

需采取股价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

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

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

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

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

形,下同),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

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和(2)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

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公司将继续按照

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二、稳定股价承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

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

价稳定措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将

以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本人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

施启动条件成就后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

(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

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

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

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案

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

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增持

方案实施前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

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

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本人将继

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

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

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和(2)单一年度本人用

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本人累计从发

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

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

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

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如发行

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

措施,本人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发行人

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

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

动上述措施。如发行人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

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

股价稳定措施。三、稳定股价承诺(高管、持股董事、):发行

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

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情形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

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当

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发行人、控股

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

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本人将通

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

价。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

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本人将

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本人通过二级市场

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

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

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若某

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

条件的,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

下原则:(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

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 20%,和(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

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累

计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

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

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七、2015 年 01 月 22 日,股东孙成文、李卫东、张召辉、

张明哲、杨志炯、高慷、李晓焕、李惠波承诺:一、持股 5%

以上股东减持意向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严格

遵守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对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减持

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

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

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拟减

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办理。具体减持意向如下:锁定期届满后,如确需减

持股份的,其减持价格及减持数量如下:(1)锁定期满后第一

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持股数量的 15%,

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持股数量的

15%;(2)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

是 不适用

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持股数量、

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

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二、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承诺(持股董事、高管):本人严格遵守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对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减持股份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

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合法方式;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拟减持发行

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办理。具体减持意向如下:锁定期届满后,如确需减持股份

的,其减持价格及减持数量如下:(1)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减持

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持股数量的 20%,第二

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持股数量的 20%;

(2)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持股数量、减持

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

定而减持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三、持股 5%

以上股东减持意向承诺:本人严格遵守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对所持发行

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的

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

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具体减持意向如

下:锁定期届满后,如确需减持股份的,其可以减持持有的本

公司全部股份,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

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持股

数量、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

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八、2015 年 07 月 30 日,股东李建民承诺:本人合法拥

有路安世纪 56.25%股权完整的所有权,依法拥有路安世纪

56.25%股权有效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本人持有的

路安世纪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代持的情形,没有

是 不适用

设置抵押、质押、留置等任何担保权益,也不存在任何可能导

致上述股权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限

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

序,股权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2015 年 07 月 30 日,股东孟丽平承诺:本人合法拥

有路安世纪 43.75%股权完整的所有权,依法拥有路安世纪

43.75%股权有效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本人持有的

路安世纪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代持的情形,没有

是 不适用

设置抵押、质押、留置等任何担保权益,也不存在任何可能导

致上述股权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限

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

序,股权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十、2015 年 07 月 30 日,股东李建民承诺:本人因本次

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本次交易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

是 不适用

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锁定

期届满后,本人基于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按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2015 年 07 月 30 日,股东孟丽平承诺:本人因本

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

是 不适用

股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锁

定期届满后,本人基于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按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2015 年 07 月 30 日,股东李建民、孟丽平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成为上市公司关联方,现就减少并规范关

联交易事项在此郑重承诺:1、本次交易前,本人、本人控制

的企业及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

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

时,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

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

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 是 不适用

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

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3、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在审

议涉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在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4、本

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

情况下,不要求浩丰科技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提供违规担

保;5、本人因违反本承诺而致使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浩丰科技

及其子公司遭受损失,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三、2015 年 07 月 30 日,股东李建民、孟丽平承诺: 是 不适用

本人在此就关于本次重组完成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事

宜承诺如下:1、在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超过 5%的股份期间,

本人或本人届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

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

能导致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

动,亦不生产任何与上市公司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2、若

上市公司认为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

经营实体从事了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及

时转让或者终止、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

其他经营实体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上市公司提出受让请

求,本人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

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该

等业务优先转让给上市公司。3、如果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

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上市公

司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

司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上市公司能够接受的合理条

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4、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

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的行

为。5、如因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

经营实体违反本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

将由本人予以全额赔偿。

十四、2015 年 07 月 30 日,股东李建民、孟丽平承诺:

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

是 不适用

大资产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

将承担因此而给浩丰科技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

十五、2015 年 07 月 30 日,股东李建民承诺:本人承诺

自本次交易发行结束之日起五年内不离开路安世纪,本人因丧

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及被

路安世纪依法辞退的,不视为本人违反任职期限承诺。本人承

诺在路安世纪任职期间及自路安世纪离职后 2 年内,均不直接 是 不适用

或间接的以自身或以自身关联方名义从事下列行为:(1)在与

路安世纪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或与路安世纪有竞争关系

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内工作;(2)将路安世纪的业务

推荐或介绍给其他公司导致路安世纪利益受损;(3)自办/投

资任何与路安世纪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

营实体,经营/为他人经营(路安世纪除外)与路安世纪主营

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4)参与损害路安世纪利益的任何活

动。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扣除已

履行的利润承诺补偿和资产减值补偿后的全部对价作为赔偿

返还给上市公司;本人应赔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以总价一元回

购。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或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上市公

司不能实施股份回购的,本人应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除本人之外的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将

其应赔偿的股份赠与本人之外的其他股东。

十六、2015 年 07 月 30 日,股东李建民、孟丽平承诺:1、

本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是 不适用

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

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

之前,将暂停转让本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十七、2015 年 07 月 30 日,路安世纪承诺:路安世纪将

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是 不适用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十八、2015 年 07 月 30 日,浩丰科技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本人保证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

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如

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是 不适用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该上市

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十九、2015 年 07 月 30 日,股东李建民承诺:1、截至本

承诺出具日,路安世纪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

是 不适用

况,也不存在影响路安世纪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路安世

纪的公司章程中不存在限制本次交易的内容。2、如因本次交

易的标的资产即路安世纪 100%股权存在瑕疵而影响本次交

易,本人将无条件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本人作为路安世纪的实

际控制人,如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被要求为员工补缴或追偿社会

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本人将对此承担责任,无条件连带地全

额承担应补缴或被追偿的金额、承担罚款等相关经济责任及因

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二十、2015 年 07 月 30 日,股东李建民根据《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及利润补偿协议》承诺:路安世纪 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3,000 万元、4,250 万元和 5,350 万元。如

标的公司于利润承诺期内各年度累计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未

是 不适用

达到本协议利润补偿义务人承诺的标的公司相应年度累计净

利润数,则利润补偿义务人应就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部分向浩

丰科技进行补偿。利润补偿义务人履行补偿义务,先以其本次

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及该股份由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

增或送股形成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时进行现金补偿。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

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 不适用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

杨淑敏

__________

韩 鹏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201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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