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对金亚科技拟转让金亚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金
亚”)100%股权的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核,基于独立判断,对评估机构的独立
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评估机构具备独立性
公司聘请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本次交易的评
估工作,并签署了相关协议。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除因本次聘请外,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及其评估人员与公司、交易对方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或
可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2、本次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本次评估假设的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
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
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成本
法两种方法对标的资产(含负债)进行了评估,并最终确定以成本法得到的评估
结果作为对标的资产(含负债)的最终评估结果。
鉴于本次评估的目的系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为公司本次
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次评估机构所选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4、本次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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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
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各类资
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本次拟交易标的资产以评估值作
为定价的基础,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所选聘的评估机
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评
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独立董事:潘学模 张晓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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