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对金亚科技拟转让金亚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金
亚”)100%股权的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核,听取了相关人员对该事项的报告,
并对会议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现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
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方案以及拟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14 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该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及拟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
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不会形成同业竞争。
三、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拟将所公司持有的香港金亚 100%的股权转让给周旭
辉。由于周旭辉先生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故公司本次向周旭辉先
生出售资产,构成关联交易。
综上,同意将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潘学模 张晓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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