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5 证券简称:鹏翎股份 公告编码:2016-066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
收到原告刘世文对本公司提起的民事起诉状1份。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公告编号:2016-005。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2016年2月份原告刘世文对
本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作出的一审判决书1份,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原告刘世文的全部诉
讼请求。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原告 被 告 诉 讼 请 求 判 决 结 果
1、请求判决确认被告鹏翎胶
管以原告名义和北京鹏翎创 1、驳回原告刘世文的
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 全部诉讼请求。
1 刘世文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转股协议》(签署日期: 2、案件受理费80元
2002年6月25日)不成立。 由原告刘世文承担。
2、由被告承担因本案件发生
的鉴定费、诉讼费。
三、一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公司认为,因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洪起先生和刘世菊等其他6名股东
已对本案可能存在不利后果书面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论本次披露原告刘世
文是否提起上诉或者上诉裁决结论如何,均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造成影
响。经自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洪起先生和刘世菊等其他6名股东已按照其各自
对公司做出的书面承诺支付了本次诉讼的所有相关费用,公司未因此支付任何诉
讼费用(律师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二)本公司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刘世文的诉讼请求全
部驳回,但该等判决不是终审判决,原告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可能会继续上诉于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津滨民初第 1865 号。
特此公告。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