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召开了第八届第十一次董事会会议,根据《公司法》、交易所《上
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议
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事前已就本次审议的蚌埠中建材信息显示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蚌埠公司”)向中建材(蚌埠)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建材光电公司”)新建玻璃生产线提供生产技术服务之关
联交易相关事宜告知了我们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及进行必要的
沟通,获得了我们独立董事的认可。
2、公司向关联方提供生产和技术服务所形成的关联交易是必要、
合法的经济行为,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目的是为
了充分利用本公司的人力资源和技术优势。
3、技术服务合同按照正常的商业条款订立,客观、公正、公允,
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表决的董事全部为非关联董事,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
引》、《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5、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晋占平、刘天倪、何宝峰、叶树华
2016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