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大集团: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9-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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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闷律llm事 务所

北京市海 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庞大汽贸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

法律意见书

致 :庞 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统称 “有

关法律 )及 《庞大汽贸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

北京市海 问律师事务所 (以 下称 “本所 勹 受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

“ ”

称 公司 )的 委托 ,指 派律师 (以 下称 “本所律师 勹 列席 2016年 9月 14日 召

开的公 刮 ⒛ 16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下称 “本次会议 勹 现场会议 ,对 本次

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并 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 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出席本次会

议现场会议人 员的资格及表 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以及本

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 ,并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

容以及 该等议案所 表述的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假定

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 (包 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 民身份证、股票账户 卡、

授权委托书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 )真 实 、完整 ,资 料上的签字

和/或 日j章 均是真实的,资 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 一致 。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撑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 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 ,现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WEN&PARTN巨 Rs

北京 市朝 阳区东 中路 5号 上海市拂 安区南京西路 仍 仍 号 深圳市福田区 中心四路 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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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盒融 中心 20层 静安艹里 中心 -座 2006室 舁里建设广场第 幻 0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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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x丨 (+n6亻 o)B56o6000 F。 x∶ (+ε 62{)620臼 6030 Fa义 :(+B6′ 06)ε 02a01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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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本次会议 的召集和召开

在 《巾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llttH〃 w呐 吣se com cⅡ )上 ,公 司于 2016年 8月 30口 刊登了 《庞大汽贸集团

股份有限公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口开 2016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 下称 会议通知 ●,对 本

次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 、审议事项 、出席对象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眚 。

本次会 议采用现场会议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 行 ,其 中现场会议于

⒛ 16午 9月 14凵 下午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冀斯 巴鲁大厦 C座 四楼会议室召

开 ;公 ol股 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年 9月

14卜 iL午 ⒐15” ∶⒛ ,9÷ 30-1130,下 午 13⒑ 0ˉ 15⒑ 0;公 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年 9月 14口 9÷ 15ˉ 15⒑ 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鉴 于公司董事长庞庆华先生因出差无法主持本

次会议 ,公 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武成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 议现场会议的股东 (含 股东授权代表 )共 15名 ,代 表有表决权

股份 2,∝ 6,⒗ 4,"2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杈股份总数的 30.%%。 该等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贞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 (2016年 9月 6口 )下 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习

时在屮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

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认为 ,出 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 员均具有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资格 ,有 权出席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杈 。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2 《关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1

3 《关于授权董事会或董事长办理与本次超短期融 资券发行相关事宜的

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拟音议提案一致 。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表决 ,并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 、监票 。

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 海证券交易所 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数

据 ,经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上 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表诀结果合法有效 。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

现场会议的股东 (含 股东授权代表 )的 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

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 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

(此 页无正文 ,为 叫匕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

见证律师 :

张继平J石 伤

二 o— 六年九月十四日

笠宇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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